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财人〔2012〕16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所)、局各科室:
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变动的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武进区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强全区财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附件:《武进区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О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廉政 建设 通知
抄送:常州市财政局、武进区纪委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印发
共印6份
武进区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区财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现根据中共武进区委、武进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办法》的精神,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责任范围
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1、局长对全区财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预算科、国库科、综合科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对各分局(所)、局机关除预算科、国库科以外的各科室的正职负重要领导责任。
2、副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分局(所)、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各分局(所)、各科室的正职负主要责任。
3、各分局(所)、各科室的正职对所属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二、 责任分解
局长 周庆中
1、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坚持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及时组织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指示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局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按照上级部署,提出本局年度和阶段党风廉政建设总体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并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3、建立并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半年一次向局党组报告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制度;坚持并组织好局党组每年一次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督促局领导班子成员和预算科、国库科、综合科的正职自觉执行和落实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4、与各分局(所)、各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5、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好案件预防工作,关心支持局纪检组的案件查处工作。
6、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好用好干部,促进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副局长 姚 祥
1、按局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经济建设科的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协助抓好综合科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分管科室完成局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2、认真抓好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关心和指出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确保他们成为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带头人。
3、经常研究分析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副局长 李建平
1、按局制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金融科、国资监督管理科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分管科室完成局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自己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2、认真抓好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关心和指出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确保他们成为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带头人。
副局长 刘荣光
1、按局制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农财科、财监会计科、协税护税办、会计学会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分局(所)、分管科室完成局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自己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2、认真抓好各分局(所)、分管科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关心和指出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确保他们成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带头人。
3、经常研究分析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抓好全区范围内的财政监督和会计管理工作,严格财经纪律,防止会计数据失真。
5、不断完善分局、财政所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发生经济案件。
副局长 胡文伟
1、按局制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行财科、社保科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分管科室完成局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自己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4、抓好全区范围内的保险基金管理,确保保险基金安全运营。
总会计师 戴春华
1、按局制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工贸发展科的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协助抓好预算科、国库科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分管科室和协管科室完成局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自己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副局长 倪耀忠
1、按局制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办公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协助抓好经建科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分管科室和协管科室完成局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2、认真抓好分管科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关心和指出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确保他们成为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带头人。
4、抓好局机关政务公开、控制会议、业务招待、车船使用、财务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完善规章制度。
纪检组长 陆志武
1、按局制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分管科室完成局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自己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3、协助局长具体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
4、认真组织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拒腐防变能力。
5、对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办理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7、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8、协助局长研究和提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9、协调有关科室共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10、协助局长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培养和树立廉政建设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弘扬正气,鞭挞歪风邪气。
11、协助局长把好选人用人关,做好干部的考察、培养和选拔工作。
12、督促各级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各项廉政制度的贯彻执行。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考核工作。
各分局(所)、局各科室负责人:
1、重视廉政教育,构筑思想防线。结合“三型”机关建设,按照创建“人民满意好站所”、“文明办公、文明服务”活动 、“双政三零”竞赛和创建“星级科室”活动的要求,着重抓好反腐倡廉、法纪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所属人员认认真真工作、堂堂正正做人,自觉拒腐防变。
2、抓好制度落实,杜绝违纪问题。教育、督促所属人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准则》以及中央、省、市和本局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落实好局制定的审批、内审、内部牵制等制约制度,确保全年本单位无违纪违法行为。
3、以身作则,以自身的模范行为为所属人员做出表率。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落实好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落实好个人建房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和拨付的审批制度;洁身自好,杜绝生活作风问题。
4、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认真调查、上报各类违纪问题,无知情不报现象。
5、认真完成局统一部署的各项专项清理和纠风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纠风工作。
6、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 责任考核
1、各责任人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及时发现和克服存在问题。
2、对各分局(所)、局各科室执行本责任制的情况,局将结合创建“星级科室”、“文明办公、文明服务” 活动和干部考察、干部年度考核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
3、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向党组报告一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自身廉洁自律情况,并纳入领导干部述职、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年底进行一次自评。
四、 责任追究
1、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在区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被曝光和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的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办公、文明服务”优胜单位或星级科室;责任人在公务员平时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不得评为先进。
2、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情形(规定第十九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4、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情形(规定第十九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