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证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
苏司通[2003]93号
各市司法局:
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证据意识不强、基础工作不实、证据收集不全、程序不合法、证据保管制度不严造成遗损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损害了司法行政机关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现就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证据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格规范证据收集、保管、提供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证据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必须严格要求,规范操作。
1. 必须严格遵循先调查后裁决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诉讼或复议过程中,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申请人或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在裁决前扎实细致地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2. 要依法收集证据、规范运作。一是收集、提供书证、物证,原则上应当是原件、原物,其中收集、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和节录本。复印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与核对人核对后加盖“??述、谈话笔录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场,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及记录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制作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及事件,并有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当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制作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证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出具时间,并附有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国家赔偿案件办结后,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在副本上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并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档,有据可查。
3. 要严格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各单位要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 认真抓好证据知识的系统培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据知识的培训,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证据工作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分专题组织书面考试。使行政执法人员系统掌握有关证据工作的程序、内容和形式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三、 加大对证据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严肃工作纪律。今年下半年各地要对本单位、本系统证据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要加强对证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严格依法办事、发生重大执法问题的部门,要及时纠正,并视情况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加强证据工作的做法、经验,请及时报告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