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武住建发〔2012〕13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村镇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村镇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村镇规划 批后管理 规定通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印发
常州市武进区村镇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村镇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州市武进区城区范围外的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指建筑工程包括通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包括常州市武进区城区范围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筑工程的灰线验线、正负零验线(地下工程管理)、地上工程管理(外立面)、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四条 常州市武进区村镇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村镇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工程灰线验线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放线,报本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向村镇处申请灰线验线;村镇处综合科通过信息系统受理申请,核实审批管理结果,移交监督科;监督科会同测绘单位进行现场灰线验线,测绘单位出具《建筑工程灰线验线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或个人、工程所在地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村镇处各保留一份。
第六条 村镇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验线工作,并对灰线验线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建筑工程灰线验线合格证明》。建筑工程未经灰线验线或验线不合格,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灰线验线,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章 建筑工程正负零验线(地下工程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完正负零时,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本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向村镇处申请正负零验线;监督科通过信息系统受理申请后会同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正负零验线;测绘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正负零验线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或个人、工程所在地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村镇处各保留一份。
第八条 村镇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正负零验线工作,并对正负零验线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村镇处出具《建筑工程正负零验线合格证明》,建筑工程未经正负零验线或验线不合格,一律不得继续施工。
第九条 建筑工程正负零验线(地下工程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地下工程有无移位、缩扩现象;
(二)核查地下室层数、层高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出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核实该阶段工程标高、位置、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章 地上工程管理(外立面)
第十条 重要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本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向村镇处申请地上工程(外立面)节点检查;监督科通过信息系统受理申请,组织地上工程节点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
重要建筑工程包括:商业开发类工程、重点公建类工程、主要道路及节点周边工程、以及其他经认定需进行地上工程管理(外立面)规划检查的工程。
现场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地上工程(外立面)规划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地上建筑工程有无增减缩放、外挑等现象,其建筑层高、层数、建筑檐高、女儿墙顶部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检查建筑屋顶形式、屋顶机房、楼(电)梯间等设备间、构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检查建筑物外立面形态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确认外立面装饰小样材料及色彩;
(四)检查公示牌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五)规划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未经规划许可而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向村镇处报告建筑工程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地上工程(外立面)检查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村镇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满足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本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向村镇处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等)实施完毕;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凭以下材料,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常州市武进区村镇规划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含宗地图电子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四)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五)建筑工程灰线验线合格证明;
(六 )建筑工程正负零验线合格证明;
(七)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
(八)消防、环保验收合格意见书;
(九)商业开发类及安置类项目需提供实测房屋面积(幢)、公建配套明细表(电子版及纸质各一份);绿地景观验收合格证明;公建配套验收合格证明;住宅类日照报告;
(十)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村镇处监督科受理核实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工作;监督科牵头相关科室到现场进行规划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的,核发《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
经规划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的,村镇处应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整改意见书》,告知限期改正的内容和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改正后,书面申请村镇处对改正后的工程重新核实。
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及误差核算,执行现行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场地的主要出入口处明显的位置,以适当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号、建筑面积、层数、容积率、绿地率、道路管线等主要内容,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