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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03/2012-0006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收费
文件编号: 武住建发〔2012〕130号 武拆指发〔2012〕4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12-09-25 发布日期: 2012-09-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调整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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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武住建发〔2012〕130号 武拆指发〔2012〕4号
 

常州市武进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

                                        文件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拆指发〔2012〕4号

武住建发〔2012〕130号

关于调整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当前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新形势和新变化,为进一步调动征收拆迁实施主体和征收拆迁服务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征收拆迁工作推进,规范服务费标准,在科学分析承担工作量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参照周边县区的一些做法,并报请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征收拆迁服务费等经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服务费

  1、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服务费:

  住宅及营业用房:前期入户调查(含现场勘查、查档和房屋资料收集登记等,下同)及预评估服务费12元/m2,正式评估服务费(含装修及附属设施)18元/m2;前期预评估与正式评估为同一家评估公司的,合并评估服务费为28元/m2。

  单位厂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住宅评估服务费标准的50%计取。

  2、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服务费:

  按招投标评估服务费中标价执行;其中民房住宅的评估服务费(含装修及附属设施,下同)不得超过10 元/m2;企业用房评估服务费不得超过6元/m2。

  3、考核奖惩:以上评估服务费中的80%作为基础服务费,20%作为考核奖励;考核奖励部分视评估公司在项目中的工作配合、人员配备、进度效率、服务态度、业务水平和评估成果质量等情况,由征收部门会同征迁实施单位在0~20%间合理考核确定。

  4、评估牵头服务费:同一国有土地征收项目范围较大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的,应当明确其中一家为牵头评估机构并按规定承担牵头职责,提供牵头服务;牵头服务费按项目被征收户数计取,每满100户计取1万元,不足100户按100户计。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服务费:项目被征收户数500户以下的为3~5万元/项目;被征收户数500户以上的为8万元/项目。

  二、征收(拆迁)实施经费: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经费

  住宅及营业用房:120元/m2;

  单位厂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40元/m2;

  说明:

  ①征收实施经费包含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人员费用、办公经费、属地配合费、分房安置经费、外聘征收服务单位的劳务服务费等,由属地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计提,包干使用。

  ②聘用征收服务单位的劳务服务费,在征收实施经费总盘子中合理确定支付比例;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所聘劳务服务单位所承担的工作量、派驻人员数量与业务水平、服务时间及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在20%~40%间合理确定比例。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按招投标中标价执行。劳务服务费中的20%部分作为考核奖励费,由征收部门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对劳务服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在0~20%间合理确定奖励比例。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施经费

  民房住宅拆迁安置实施经费:40元/m2;

  企业厂房办公用房等拆迁实施经费:30元/ m22

  说明:

  ①拆迁实施经费包含拆迁实施主体的工作经费、人员费用、办公经费、属地配合费、分房安置经费、外聘拆迁服务公司的拆迁安置劳务服务费等,由属地拆迁实施主体单位负责计提,包干使用。

  ②拆迁服务公司的拆迁安置劳务服务费,按招投标中标价执行,在拆迁安置实施经费总盘子中列支;其中民房不得超过20元/m2,企业不得超过10元/m2。拆迁安置劳务服务费中的20%部分作为考核奖励费,由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拆迁实施主体单位对拆迁劳务服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在0~20%间合理确定奖励比例。

  三、审计服务费:项目跟踪审计服务费4元/m2;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服务费2元/ m2。

  四、地上附着物清理评估服务费:根据清理项目的复杂程度,按清理评估金额的3~4 %计收。

  五、征收(拆迁安置)档案整理归档经费:2元/ m2。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归集整理征收拆迁安置档案,并扫描形成电子档案,按规定保管或移交,经区征收部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验收考核合格后支付档案归档经费。征收(拆迁)服务单位的整理归档劳务服务费由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在归档经费中列支。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住宅(含营业用房)10元/m2,企业用房3元/m2。

  七、拟启动项目前期踏勘调查及拆迁成本测算服务费:按项目拆迁量规模实行超级累进计收,10万m2以内部分0.3元/m2;10万~20万m2间0.2元/m2;20万m2以上部分0.15元/m2。

  八、上述服务费用和征迁经费按相关规定列入征收拆迁项目成本。相关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须凭委托服务合同由委托方支付,项目未竣工结束或相关服务尚未全部完成、评估资料及拆迁档案资料尚未验收移交的,服务费用支付不得超过70%。项目尚未竣工结束或决算审计尚未完成,征收拆迁实施经费计提支付不得超过90%。征收拆迁实施经费原则上用于征收拆迁第一线,各征收拆迁实施主体可结合各自实际,适当奖励征收拆迁安置一线的工作人员。

  九、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调整 拆迁 费用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  2012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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