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武住建发〔2012〕2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城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发包办法(试行)》和《常州市武进区城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苗木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及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城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发包办法(试行)》和《常州市武进区城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苗木采购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市园林 经营管理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9日印发
常州市武进区城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劳务发包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壮大常州市武进区城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园林公司)生产经营能力,规范劳务发包交易行为,合理控制企业成本,依据公开透明、有序竞争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劳务发包是指城建园林公司将本公司实施的园林绿化项目中人工劳务发包给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去完成的行为。
1.3 劳务发包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完成。
2.制定企业劳务发包单价
2.1 城建园林公司应测算并制定本企业劳务发包单价(定额),此单价作为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发包、计价、结算的依据。
2.2 劳务单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现行计价定额、市场行情、企业实际成本,并保证劳务分包单位合理利润。劳务单价一经制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但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人工工日单价调整文件,也应作相应同步调整。
3.机构与职责
3.1 建立劳务分包协作企业名录。
3.1.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报局批准后,准予进入城建园林公司劳务协作企业名录:
①.常州地区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具有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施工资质;
③.在武进城区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企业人员完备、稳定;
④.近三年来承接过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3个,合同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⑤.企业经济实力较强,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3.1.2 劳务协作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实行“准入清退”制度,准入条件按3.1.1规定,清退办法按5.1规定。
3.1.3 劳务协作企业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城建园林公司有偿提供劳务。
3.1.4 城建园林公司所需的劳务分包单位,原则上必须从名录中产生,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2 建立劳务发包小组
3.2.1 劳务发包小组成员组成:小组成员由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城建园林公司、局纪监室室等部门人员组成,总数3-5人。发包小组成员相对固定,但每隔一段时间应更换一次。发包小组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人员组织召集。
3.2.2 劳务发包小组职责:
①.负责对单个项目所需的劳务总价进行核算;
②.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发包方案,发包方案应包括:劳务内容(含劳务单价、劳务劳务总价、劳务用工时间等)、发包方式、劳务价款支付方式等;
③.组织发包大会:按发包方案组织发包大会,以抽签或商务竞价等方式,确定劳务分包单位。
3.3 建立监督小组:为保证劳务发包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对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立监察小组,全过程对发包行为进行监督。
3.3.1 监督小组的成员可以在局机关、科室、部门中随机抽取,人数2名。
3.3.2 监督小组职责:监督发包小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发包活动,发现违规的,有义务提出意见。
3.3.2.1 监督并参与发包方案的确定,并在相关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
3.3.2.2 监督并参与发包大会,并在相关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
3.3.2.3 监督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4.发包流程
4.1 劳务发包,原则上按项目发包,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日常养护标段内的零星补缺、移栽等用工,由养护单位一并实施,不再另行发包。
4.2 为保证劳务分包质量,兼顾公平,一个劳务分包企业,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接三个以上劳务分包项目。
4.3 单个劳务发包项目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城建园林公司从名录中择优选择分包企业,自行发包。
4.4 单个劳务分包项目金额在2万元(不含)至10万元的,按抽签方式确定分包企业;单个劳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的,以商务竞价的方式确定分包企业,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单个劳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商务竞价的方式确定分包企业,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具体如下:
①提出发包申请:城建园林公司向发包小组提出发包申请,申请中应详细列出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工程地点等)、劳务需求清单等具体要求。
②确定发包方案:发包小组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会商讨论,在五日内确定劳务发包方案。劳务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发包方案须报局审批。
③发布发包公告:发包小组向名录中的企业发布发包公告,公告的发布方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包公告中应注明项目概况、劳务需求清单、劳务价款金额、发包方式等具体要求,告知发包大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同时要求企业提前确认是否参加发包大会。
④召开发包大会:
a.单项劳务合同金额在2万元(不含)至10万元的,在大会现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企业,与会人员签字确认,中标情况需公示。
b.单项劳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的,应通过大会竞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企业,合理低价者中标。与会人员应签字确认中标情况,中标情况需报局分管领导审批,中标情况需公示。
c.单项劳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大会竞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企业,合理低价者中标。与会人员应签字确认中标情况,中标情况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中标情况需公示。
⑤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城建园林公司依据中标情况和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5.名录中企业清退制度
5.1 名录中的企业,在劳务协作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清退:
5.1.1 同意参加发包大会却没有参加,每年度累计达2次(含)以上的。
5.1.2 在劳务发包大会上恶意扰乱会场秩序、阻挠发包大会正常进行的。
5.1.3 在劳务发包大会上,有串标、围标、陪标行为的
5.1.4 中标后拒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5.1.5 不按城建园林公司、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要求施工的,城建园林公司可立即中止劳务合同关系。
5.1.6 不按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导致质量验收不合格,或苗木死亡率偏高的。
5.1.7 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5.2 出现应予以清退情况的,应予以记录取证并查实确认,报局批准后,予以清退。
5.3 企业一经清退,两年之内不得重新进入劳务分包协作企业名录。
苗木采购办法(试行)
1.总则
1.1 为规范常州市武进区城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园林公司)苗木采购行为,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的采购体系,合理控制采购成本,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结合实际操作简便的宗旨,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苗木采购,是指城建园林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所需的绿化工程苗木进行市场购买的行为,其他诸如用具、机械设备、肥料、农药等物品的采购,也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2. 机构和职责
2.1 建立苗木供应商名录。
2.1.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苗木供应商,报局批准后,准予进入城建园林公司苗木供应商名录:
①.具有较大苗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②.经济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自有上规模苗圃的单位可考虑优先加入。
2.1.2 苗木供应商名录中的供应商,实行“准入清退”制度。准入条件按2.1.1规定,清退办法按5.1规定。
2.1.3 苗木供应商负责按照采购要求,向城建园林公司供应苗木。
2.1.4 城建园林公司所采购的苗木,原则上必须从名录中的供应商处采购,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2 建立采购小组。
2.2.1 采购小组成员组成:采购小组成员由城建园林公司、局公用事业科、局建设科、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局纪监室等部门的熟悉园林绿化行业(专业)的人员组成,总数3-5人。采购小组成员相对固定,但每隔一段时间应更换一次。采购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人员组织召集。
2.2.2 采购小组职责:
①.负责对每批(次)需要采购的苗木进行市场询价,并会商讨论确定最终的采购(拦标)单价和总价。
②.按本办法规定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清单、采购方式、采购(拦标)单价、总价、苗木款支付方式等。
③.组织采购大会:按采购总价金额大小和采购方案组织采购大会,以商务竞价方式,确定苗木供应商。
2.3 建立监督小组:为保证采购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对单批(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建立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采购进程。
2.3.1 监督小组的成员组成:监督小组的成员可以在局机关、科室、部门中随机抽取,人数2名。
2.3.2 监督小组职责:监督采购小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活动,发现违规的,有义务提出意见:
2.3.2.1 监督并参与采购方案的确定,并在相关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
2.3.2.2 监督并参与采购大会,并在相关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
2.3.2.3 监督采购合同的签订情况、苗木供应情况、到场验收情况等。
3.采购流程
3.1 常规(一般)苗木采购流程:综合考虑项目情况、需苗时间等因素,在尽可能集中采购的原则下,按批(次)采购。
3.1.1 单批(次)采购总价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城建园林公司从名录中择优选择供应商,自行采购。
3.1.2 单批(次)采购总价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以商务竞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单批(次)采购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以商务竞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具体如下:
①提出采购申请:城建园林公司向采购组提出采购申请,申请中应详细列出所需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形态要求、供货时限、供货地点等具体要求。
②确定采购方案:采购组在收到采购申请后立即组织市场询价、会商讨论,并在五日内确定最终采购拦标单价、拦标总价和采购方案,采购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须报局审批。
③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组向名录中的供应商发布采购公告,公告的发布方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采购公告中必须注明采购方式、拟采购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形态要求、单价、供货时限、供货地点、供货方式、苗木款支付方式等具体要求,告知采购大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同时要求供应商提前确认是否参加采购大会。
④召开采购大会:
a. 单批(次)采购总价在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的,应通过大会竞价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合理低价者为中标人。与会人员应书面签字确认中标情况,将中标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公示中标情况。
b. 单批(次)采购总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应通过大会竞价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合理低价者为中标人。与会人员应书面签字确认中标情况,将中标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公示中标情况。
⑤订立采购合同:城建园林公司依据采购中标情况和中标供应商签订苗木采购合同;
3.2 单批(次)采购清单中含有特殊规格、稀有树种、名贵苗木的,应单独另行采购,具体采购流程按以下办法实施,但也可酌情调整。
3.2.1 由采购组到苗木交易市场或苗木种植地进行现场看苗、询价、比较,与苗木供应商确定买卖意向,并拍照留存。原则上至少应确定三个有买卖意向的供货商。
3.2.2 采购组将询价情况汇总比对后,会商确定供应商。
3.2.2.1 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可由采购组直接确定供货商。
3.2.2.2 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采购组的会商意见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3.2.3 设计单位也可派员参加采购。
4.苗木现场验收
4.1 苗木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公告、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苗木品种、规格、数量、形态、供货时限、供货地点等约定进行供货。
4.2 苗木到达现场后,应及时组织点验签收。验收小组人员应包括城建园林公司、苗木供应商、劳务合作单位、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设计单位等人员。
4.3 验收小组发现到场苗木不符合要求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4.3.1 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予以拒收,责令该供应商限期重新供货。供应商拒不重新供货的,应立即另行组织采购,并向此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
4.3.2 如果影响工期,则应向设计单位提请是否可降级或变更使用。如不能使用的,则予以拒收,并向此供货商提出索赔要求。
5.名录供应商清退制度
5.1 供货商名录内的供货商,在苗木供货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清退:
5.1.1 出现本办法4.3.1情况的,拒不重新供货的。
5.1.2 出现本办法4.3.2情况的,金额占到该批(次)采购总额20%(含)以上的。
5.1.3 中标后拒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5.1.4 未按照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时限供货的。
5.1.5 同意参加采购大会,却没有参加,每年度累计达2次(含)以上的。
5.1.6 在采购大会上恶意扰乱会场正常秩序,致使大会无法进行的。
5.1.7 在采购大会上,有串标、围标、陪标、哄抬标价等行为的。
5.1.8 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约行为的。
5.3 供应商一经清退,两年之内不得重新进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