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12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168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为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 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00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60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得超过200元。
2、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3、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4、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军转干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基金由原渠道列支。区2012年度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为1943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调整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企业退休 养老金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