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99号)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常州市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常人社〔2012〕150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全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25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2439元,下限不得低于2025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2439元;第二档为3832元;第三档为2299元;第四档为2025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025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当期缴费年度月缴标准为95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488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到达国家和省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医疗保险的月社会平均工资为3375元。计算补缴其他社会保险的月社会平均工资为3832元。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832元。
五、2012年6月30日前我区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3)。
六、当期缴费年度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4146元/月标准执行。
七、当期缴费年度区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526元。
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划拨标准仍按(武人社〔2011〕57号《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障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