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发〔201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中“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指不属于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参保对象或待遇享受对象。
(一)参保对象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
(二)本人没有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收入。
社会养老保障收入包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民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按月发放的下列款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贴和已享受统战部发放的起义投诚、特赦人员生活费;按武政发[2007]124号文件规定已享受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以及经其他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社会养老保障收入的款项。
(三)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同时停止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障待遇,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办法》第二条中的“不含在校学生等”是指不含在校学生和服兵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等情形。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区级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级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服务管理、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参保和待遇审核工作,具体业务由镇(开发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镇级经办机构)明确专人办理;各村委(社区)明确专人办理本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相关业务。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个人缴费”: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标准”选定后不能调整。参保缴费人员应在每年6月25日前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社区)选择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如参保缴费人员未及时选择“缴费标准”,则视作按下一个缴费年度“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缴费。
(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补缴:
1、“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补缴,是指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人员,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80个月的可补足180个月,简称“年限前补”。
2、“年限前补”申请应由本人书面提出,“年限前补”只能一次性补缴,最长不超过180个月。
3、2012年7月1日前已办理“年限前补”手续所形成的欠费信息继续有效;2012年7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年限前补”手续的,补缴的缴费标准按照初次参保时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4、中断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进行参保登记的,至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年限前补”缴费标准为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
第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政府补贴”:
(一)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含财政承担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享受残疾人专项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缴费、军龄视同缴费),区级经办机构于次年6月将“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对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常缴费参保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当年度“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享受残疾人专项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区级经办机构按最低档缴费标准逐月记入个人账户,个人不再缴费。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享受残疾人专项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因各种原因导致应缴保费未能“直接免交”的,应办理保费退收手续,由区级经办机构按当年度最低档缴费标准逐月记入个人账户,个人不再缴费。
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享受残疾人专项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年限前补”的,其补缴款项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后参保人员的服役年限都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标准分别按各年度最低缴费档次确定。
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办法实施后迁入的人员,可从次月起参保缴费”,是指《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我区的人员可以从户口迁进的次月起按月缴费。
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参保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主要指因下列原因,参保人员可以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一)户口迁出本区;
(二)服兵役提干;
(三)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也可以选择保留,待退休时一并处理);
(五)开始稳定取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六)死亡;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不含财政补贴)可以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这里的“不含财政补贴”是指《办法》实施后区财政每年给予个人账户的参保补贴。
区镇财政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缴费、军龄视同缴费及其利息均不退还本人或不得继承。
领取养老金期间因死亡终止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或允许继承。
第九条 参保登记、缴费、保险关系终止
(一)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户籍所在村委(社区)填写“指定银行借记卡业务申请书”、“代扣代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协议”,办理参保手续。
村委(社区)指定专人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镇级经办机构核查。镇级经办机构打印发放《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区级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每月将人员信息提供给指定银行为参保人员开具银行卡。
(二)缴费
参保人员凭银行卡到指定银行的经办网点缴费。区级经办机构按月向银行发送扣收保费信息,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保费。
(三)保险关系终止
因户口迁出本区等原因需终止保险关系的,由申请人携带《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委(社区)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村委或社区盖章),由村委(社区)到区级经办机构代办终止手续。
次月15日前由银行将一次性待遇代发到参保人员原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上。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再加发1%”,如果缴费月数不满1年的折算成年计算。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给予一次性丧葬费1200元,从统筹帐户列支”,是指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和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费1200元,从统筹账户列支。
第十二条 养老待遇申领、审批、发放和终止
(一)申领
参保缴费人员符合领取条件时,由本人携带《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原件、一寸近照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伍人员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或县级以上人武部门的证明材料,到村委(社区)领取并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村委或社区盖章),由村委(社区)在每月25日前到区级经办机构代办申领手续。
(二)待遇审批
区级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资格初审后打印“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审批表”,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养老待遇标准,发放《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证》。
申领手续办结后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符合申领条件超期办理申领手续的,从《办法》规定的养老金启领年龄的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三)待遇发放
养老待遇由区级经办机构按月委托银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申领手续办结的次月15日后,持原用于缴费的银行卡领取养老金。
(四)待遇终止
养老金领取人员因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或领取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费的,由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到村委(社区)领取并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村委或社区盖章),提供《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等材料,由村委(社区)在每月25日前到区级经办机构代办,也可由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直接办理。
次月15日前由原待遇发放银行将一次性待遇代发到参保人员原领取待遇的银行卡上。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六条“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2009年7月1日我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通常称为“老农保”。目前老农保中尚未办理领取手续的人员,一律退出“老农保”,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在符合条件时享受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如不退出“老农保”,则不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待遇。“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手续停止办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审核、公示、审批、发放
基础养老金申领人员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可向户籍所在村委(社区)领取并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指定银行借记卡业务申请书”、“代扣代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协议”,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村委(社区)代办申领手续。
(二)审核
村委(社区)将基础养老金申领材料报镇(开发区、街道)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镇级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初审。镇(开发区、街道)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镇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基础养老金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并分别在“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其中,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确认申领人员是否具有本区户籍;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确认申领人员是否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组织人事部门和镇级经办机构负责核实申领人员是否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
村委(社区)指定专人将资格初审通过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三)公示
镇级经办机构打印“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人员情况公示表”,将资格初审通过的申领人员名单在所在村委(社区)、村民小组同时公示5个工作日,向区级经办机构报送公示情况。
(四)审批
区级经办机构根据镇级经办机构上报的公示情况对公示通过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批,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发《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向申领人员出具“不符合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条件告知书”。审批通过的人员从申领登记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区级经办机构为审批通过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每月将人员信息提供给指定银行为申领人员开具银行卡。
(五)发放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区级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申领人员于次月15日后凭银行卡到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领取。
第十五条 信息变更
(一)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参保缴费人员、待遇享受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由本人在每月25日前提供公安部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户口簿等证件资料到区级经办机构办理。
(二)参保单位变更
个人因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其它村委(社区)发生参保单位变更时,由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向转出地镇级经办机构提出参保单位变更申请。转出地镇级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确认手续后打印“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通知单”,转入地镇级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并在《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中记录参保单位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养老待遇处理规定
(一)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其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标准计发,服刑期间的养老待遇不予补发。
(二)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待遇(今后不再补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继续享受养老待遇,但期间待遇标准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区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定期组织镇级经办机构对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不具备领取资格的,应及时停发养老待遇。
第十八条 对于冒领养老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转移规定参加“企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不愿意补缴满180个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直接申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条 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从2012年7月1日起不再审批原《常州市武进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间下发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武政发〔2007〕124号)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与《办法》同步实施,《〈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武政办发〔2009〕6号)同步废止;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