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84号、常财社〔2012〕16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00元的,可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得超过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此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及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军转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市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为1943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在4月底前结束。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打印后下发单位备查。
六、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已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企业退休 养老金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