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属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民政系统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人员约束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2]26号)和《关于贯彻我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2]27号)及《关于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武人社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系统实际,提出如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有关工资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局直属事业单位按需设岗、因岗选人、绩效考核、按劳取酬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民政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绩效考核与奖惩挂钩的原则;
(五)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武进区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考核办法
重点考核履行职责、提供公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1、单位正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能认真履行领导工作职责,带领本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本单位职工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4%,另奖励1500元;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享受本单位职工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4%;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享受本单位职工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2、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能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各事业单位制定,报区民政局批准。
3、工作人员因病、事假累计满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因病、事假累计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70%发放;因病、事假累计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50%发放;因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予发放。
4、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质询。各单位要成立干部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局负责考核,其他人员由本单位负责考核并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局将对各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绩效考核和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的单位,将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