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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下发《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26/2012-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民〔2012〕4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2-02-14 发布日期: 2012-0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下发《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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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武民〔2012〕4号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现将本制度下发给你们,希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资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

  1、出纳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管理,认真、及时记录现金日记账,每天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个人不得扣押或无故占用本单位现金。

  2、出纳人员在处理现金付款业务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限定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各类付款业务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除支付给个人外一般不超过100元。

  3、严禁以私人名义保管公款、或以私人名义用公款从事其他经营、金融活动,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不许坐支现金。

  4、所有现金的支付都必须附有完整、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局长签字批准才能支付。

  5、现金收款收据由有关会计出具并保管。现金出纳员收取现金后记手工日记账,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 会计凭证有出纳员确认的收款收据记账联记账。

  6、每月结账后,由不负责现金管理、应收应付的会计人员(总账人员)负责对现金账务逐笔核对,并编制现金余额调节表。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出纳负责编制银行账户开立申请文件,要求设立新的账户,经财务科负责人审批办理,出纳员按银行开户所需资料要求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出纳同时按顺序保管所有银行账户的印鉴卡资料、申请资料原件。

  2、银行账户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只限于本局及各事业单位日常经营业务的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或出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所有账户资料必须严格保密。

  3、出纳负责本局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认真记录银行日记账。严禁开具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除提取现金外,严禁给任何人、任何单位开具现金支票。

  4、每月结账后,负责对账的会计人员应根据“银行存款明细账”,逐一进行银行核对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工作在下月10天内完成。负责对账的会计根据银行对账结果,对错账、未达账随即作出相应的调账或其他处理,并提交对账报告。对银行对账结果的审核由出纳和不负责对账的会计人员承担(审核者也不能够为付款授权签字人或印鉴保管人)。所有银行调账工作都必须经财务科负责人签字批准。

  三、其它资金管理

  1、所有行政、民政事业资金必须实行“统一进笼、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调控”,坚持一个口子对上申报计划,一个口子对下下达指标,财务审计科为全局统一管理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所有收支由财务审计科归口管理,各科室、单位不得自行设立账户,更不允许设立“小金库”。

  2、局各科室下达各项民政经费指标时(含救灾物资、捐赠物资),确定的方案应会同财务科审核,报分管局长审阅后,由局长签发,需戴帽下达的经费指标,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手续齐全。

  第二部分 票据管理制度

  1、本局及各下属单位所用的票据由财务科统一购领、管理,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用、登记、核销、结报和管理。不得自制或到市场上购买。

  2、使用票据时,应逐项、逐栏、各联一次填写(复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各部门向局财务科领用票证,原则上做到“验旧领新、票款同行”。为考虑现金的安全,一般每月月底前由各部门票据负责人向财务科结报。

  4、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应按起讫号发放使用,逐份销号,每本票据用完后应加计收入总数记在封面,作废票据应连同发票联复写“作废”字样附存根联内装订。

  5、财务科必须坚持严格的票据核销制度,每月财务记账员与票据管理员必须核对票据缴销情况,票据缴销情况装入每月凭证。

  第三部分 财务开支及审批权限

  一、借款

  职工因公借款,一律填写《用款申请单》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到财务科领取。私人借款一律不准。

  二、费用报销及凭证审批

  1、差旅费报销:所有差旅费报销应根据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文件[武财行(2007)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市武进区区级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执行,由各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科审核,再由局长签字审批后报销。

  2、日常办公用品及印刷品: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各部门到办公室办理手续领用,不得自行购买,办公室应根据库存量向局长提出书面申请,购买后由财务科审核,经局长签字审批后报销;各科室专用的表格等印刷品,由各科室制定格式,填写申请表,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印制。事业单位超过500元标准的购物需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职工婚丧等红白喜事:事业单位职工结婚或本人及直系亲属病故。局机关和本单位送贺礼(慰问金)各2000元。职工因病住院视病情送1000元至2000元慰问金。

  7、职工医药费:按照区医保中心的规定办法执行,由组织人事科核算后,经局长签字审批后报销。

  8、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幼儿园入托费,按武进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武价[2006]49号文件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可报销学杂费用。分别为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费用经局长签字审批后报销。

  9、职工管道煤气费用:每个职工家里安装管道煤气的费用,凭煤气公司正式发票在单位报销一半费用,并且只能报销一次,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经财务科审核后,经局长签字审批后报销。

  10、房屋维修及零星绿化:由部门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经局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施工,报告报一份给财务科;工程完工后须进行审计决算,以正式发票经局长审批后列支。

  11、业务招待:(1)因公来客招待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到指定饭店用餐,用餐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100元以内,特殊情况需要提高用餐标准的,必须报局长批准,陪客就餐一般不得超过2人,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的同志陪同就餐。(2)业务招待用烟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领用香烟在一条以内有分管领导签字,一条以上须局长签字。(3)公务接待原则上不赠送礼品,如须发放礼品的,报分管领导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登记、管理和发放。

  12、车辆费用支出:局系统内车辆修理须经办公室同意后,到指定的车辆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财务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后报销。汽车加油卡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年终实行车公里油耗考核。

  13、事业单位伙食补贴:部分单位因工作地点较远,中午需在单位食堂用餐。伙食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人5元/天,超过部分由个人分摊。需办职工食堂的单位可适当添置生活用具。

  14、节假日加班费:视工作性质,有些单位确需加班,在元旦、春节等10个法定假日内上班,可享受日工资3倍的加班补贴。日工资标准统一暂定为80元/天。其他在星期六、星期日内上班的,不发加班补贴,可安排调休。

  15、其他有关事项: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每年年初各部门必须安排政府采购计划,计划经申报同意后由局财务科办理采购预算手续。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财务科不予报销。对非正式发票,财务科有权拒报。各项救灾物资、捐赠物资均需登帐造册,并交财务科一份备查,并指定专人保管物资。

  三、大额资金开支

  单位大额资金开支超过10万元以上的,包括下拨经费、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项目等,须经过局办公会议集体商定后再按规定程序支付。

  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管理

  1、局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必须在上年底根据下年全年的工作计划提出购置固定资产的申请报局,编制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计划通过后,则严格按计划执行。

  2、办公室为局固定资产的扎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局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和台账登记;各事业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台账登记。

  3、财务科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记载购置、调拨、清理和报废等变化情况,并定期与办公室核对。办公室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清单,并定期与各部门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4、新购固定资产,办公室必须全部验收入库,并填写入库单;凡需领用的,应由领用部门填写领用单,报领导批准后才能领用。

  5、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办公室编制计划,财务科审核,报局长批准后,由各部门实施。

  6、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财务科、办公室审核,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报废。

  7、固定资产不得外借和给私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局长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期归还,损坏照价赔偿。

  第五部分 经济合同管理

  1、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购买、基建等重大经济事项合同必须及时送局办公室留存,且备一份送财务科备案。

  2、我局及下属各部门所有经营性的经济事项合同如基建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经双方签订后及时送一份到局财务科,财务科将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操作,并归档备案。

  附件:

  武进区民政局差旅费报销标准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文件[武财行(2007)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市武进区区级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现对我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作如下明确:

  第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一)出差住宿费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除正科级(局长)以上

  领导可坐软席外,其他只能坐硬席,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

  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每

  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省内10元,省外2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市内交通费。

  (四)在常州市区与所辖市出差的人员,不得报销出租车

  费用,特殊情况需单位领导同意。

  第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40元,省内没有。

  第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会场费、资料费等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单位只报销往来差旅费。

  第四条、 差旅费的其它开支标准以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从2007年6月21日发文之日起实施,请各工作人员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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