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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嘉泽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050/2012-0000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嘉政发〔2012〕20号 发布机构: 嘉泽镇  
产生日期: 2012-05-10 发布日期: 2012-05-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印发《嘉泽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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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泽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嘉政发〔2012〕20号
 

各村、社区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根据区食品、药品20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嘉泽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希各村、社区、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嘉泽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制度  举报  奖励  通知                    

常州市嘉泽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

                                           


 

嘉泽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在各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度的举报奖励制度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根据举报查处的食品违法案件,在全镇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
  • 根据嘉泽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度的举报奖励制度无法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举报奖励对象,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领域的违法活动,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四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酌情予以奖励。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能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 货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货值的5%、3%、1%予以奖励,但最多不超过1万元。
  • 货值在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货值的5%、3%、1%予以奖励,但最低不少于100元。
  • 货值在5000元以下或难以计算相应货值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等级分别予以200元、100元或50元得奖励。

第七条  对符合本制度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由直接或牵头处理举报的部门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一个月内,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初审,填写《武进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报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经审核同意给予奖励的,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奖励的部门,由申请奖励的部门通知举报人到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受奖的举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前往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亲自领奖、委托他人代领或要求申请经历的部门以汇款方式发放奖金。

第九条  举报奖励基金列入镇财政预算,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一条 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根据本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嘉泽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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