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2〕125号
关于完善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0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完善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常州市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的丙类项目。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门诊费划拨标准
参加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划拨,由原每月按定额划拨改为按工资基数划拨,其划拨工资基数为退休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和1000元)和按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月划拨金额低于调整前的按原标准执行(月金额为80元)。
三、调整职工医保“二次补偿”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职工医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指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金额,由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最高限额为每人1.5万元。指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为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和其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
四、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医院分别为:第一次: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500元;第二次: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第三次:三级医院24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60元。退休(退职)人员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80%。
五、调整医保等待期规定
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不设等待期,在中断原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视同连续参保。
六、调整出院带药规定
参保病人出院带药3种4天量以内的按原规定执行,需要长期服用的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或服用中草药超过4天至1个月内的,所有出院带药在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50%,范围外的全部由个人自付。
七、本通知第三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