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2〕58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关于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2〕8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政府引导,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建设企业研发机构,有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到2015年底,实现规模企业普遍建有研发机构,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建有研发机构,全区企业研发机构总数超过500家,企业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专利申请总量在“十一五”基础上“翻一番”,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三、建设任务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专门科技活动机构,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主要建设任务是:
1.按规范要求建设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应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为支撑、建成企业研发体系为关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核心,按照“有固定场地、有技术人员、有研发投入、有研发装备、有研发方向”的“五有”要求和“准确定位、明确任务、组建团队、配置场地、落实经费、配置设备、建立机制”的“七步工作法”进行建设。
2.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全面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加强内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分类指导,采取不同模式建设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发挥创新型企业创新基础优势,不断改善企业研发条件,着力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持续产出创新成果,显著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坚持引进外资与引进研发机构并举,着力提升外资企业本土化创新能力。引导和推动外资企业加快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外资企业在武进设立研发集团总部、区域性研发中心等,推动外资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助推我区科技创新的作用。
4.全面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功能,提升水平,促进资金、人才、成果及各类创新要素的集聚。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行业龙头企业吸收消化国际先进技术,主动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创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努力提高行业“话语权”。
5.按要求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填报《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号107-1)和《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等统计报表,且报表中必须如实反映出企业研发机构的情况,否则视同未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武进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各镇、开发区应建立相应的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推进责任部门、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各负其责开展工作,发改局负责工程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推进;经信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推进;科技局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推进;人社局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推进;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监督和管理;统计局负责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的统计、上报和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
3.加大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按常州市奖励的额度及相关匹配要求给予奖励匹配,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奖励2万元,经费从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已获得区财政奖励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五、工作机制
1.强化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指导培训。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建立辅导员制度,辅导员由区、镇(开发区)科技、经信、发改、人社、统计等部门人员组成,深入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在业务培训、机构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为企业研发机构提供全方位指导和帮助。
2.开展区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制定企业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办法,每年组织企业申报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经相关部门评审认证后,由各认定部门与财政局联合发文认定。对建有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3.建立考评机制。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基础数据库,及时了解各镇、开发区工作落实情况和实际成效。同时,将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纳入各镇、开发区科技创新工作年度考核目标,重点考核机构数量、管理水平、运行质量等内容。
六、其它事项
1.企业骗取奖励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