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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2-00123
主题分类: 人口、计划生育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2〕10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2-09-21 发布日期: 2012-09-25 废止日期: 2019-07-31
内容概述: 意见就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办理程序、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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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武政办发〔2012〕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2008年1月1日以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以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27号)、《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常政发〔2011〕23号)和《区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09〕10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二、资金来源

  (一)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于职工退休时予以发放,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对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由税务部门代征;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这里专指进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三)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企业持证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直接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2.企业(不包括部省属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可以于退休手续办理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请税务部门代征的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3.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进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地不在武进区的,到武进区人口计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5.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武进区人口计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核

  1.初审。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由社区、村(居)委会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领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在《申领表》相应栏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2.复核。镇(开发区、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对所有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并及时将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金信息系统,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核。

  3.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所在镇(开发区、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填写《拟享受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名单公示榜》,在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和社区、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不符合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条件通知书》,交各镇(开发区、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送达申请人,各镇(开发区、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送达时应做好解释工作。

  4.汇总。区人口计生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并于当年6月底前(2012年于12月底前)将《武进区享受一次性奖励委托代征代发花名册》以EXCEL表格和纸质形式报税务部门;将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名单以镇(开发区、街道)为单位进行划分,汇总报区财政部门、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发放

  1.凡属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由税务部门代征后缴入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并按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间逐步发放。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从2013年起按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间逐步兑现。

  发放时间为每年10月。区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区社保经办机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四、组织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税务等部门作为实施一次性奖励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议,掌握一次性奖励工作动态,及时收集、研究、协调、解决一次性奖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汇报。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人口计生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税务部门要及时征缴一次性奖励金;财政、监察、审计、总工会等部门要做好监督、维权等工作,督促企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代征工作、履行企业职责和义务,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各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逐级反映一次性奖励实施工作遇到的问题。区人口计生局“12356、8631053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312333”热线电话要认真记录并反馈群众反映的情况,确保一次性奖励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相关规定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省、市政府如有相关政策出台,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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