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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2-00118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2)10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2-09-07 发布日期: 2012-09-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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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2)100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2〕100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武进区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购销行为,保证药品与医用耗材质量,进一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内所有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按规定需进入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及海虹二级医用耗材交易平台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上述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依照质量价格比最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品种。

  第四条 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在确保临床使用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范围。

  第五条 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确实不宜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招标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决策。

  第八条 区卫生局负责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的全面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年度药品与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并确定采购品种和规格,交区政府审定。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上报采购数量并编制采购计划。

  第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条 区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及医用耗材生产及经营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省、市级集中采购目录自行进入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及海虹二级医用耗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按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定期上报计划,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按规定进入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 区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目录由区卫生局定期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和采购、供货情况编制,报区政府审定。

  区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按各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采购计划数量汇总后组织集中采购。原则上区集中采购周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各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采购。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于每年度末编制自行采购计划,报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合同和实际使用情况按月报区卫生局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区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根据不同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医疗机构有特殊使用需求或者紧急情况下,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经两次公开招标不成立的,可视响应的合格投标人数量,改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自行采购活动,原则上也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

  集中采购必须公开发布信息。招标公告应当在武进公共资源交易网、武进卫生信息网和《武进日报》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

  (一)药品与医用耗材采购的招标文件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编制。

  (二)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档次产品品牌时,则同档次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须具有可比性,能够体现充分竞争。同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表示“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的意思。

  (五)采购多种品种时应当根据药品与医用耗材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标段,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和类别的药品、医用耗材纳入一个标段中进行采购。

  (六)为防止价格垄断,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历史采购价、二级平台中标价、江苏省级平台上价格综合评定确定的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但不设定最低限价。

  (七)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标时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八)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等类似服务证明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九)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十)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需求的可以适当加分,但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放

  (一)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从发放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武进卫生信息网及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共同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招标(采购)文件收受人,同时视情况作出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采购预算价的2%以下。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组织工作

  (一)评标工作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二)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医疗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评委担任,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专职人员在相关监督部门人员监督下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六)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人员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6.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应当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并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向中标人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六章 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七条 进入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及海虹二级医用耗材交易平台采购的,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区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根据审定的采购计划,在集中采购确定的中标人范围内选择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交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鉴证、备案。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结果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不得采购非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

  第二十九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采购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药品和医用耗材,也要按规定签订合同,并报区卫生局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接受统一监管。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配送供货,交付的药品与医用耗材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以及封存的样品相一致,以确保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接收集中采购的药品与医用耗材时,应对药品与医用耗材进行验货确认,并签验收合格单交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作为对中标人的考核依据。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中标人应及时提供合格的药品与医用耗材,不得影响医疗卫生机构的使用。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直接损失。

  第三十二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或者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报告区集中采购中标人供货质量和履约情况,作为下一轮投标供应商入围的考核依据之一。

  对不按期供货、不认真履约的中标人,实行“一次警告、二次进入黑名单、三次彻底清退”的黑名单制和市场清退制。

  第三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该根据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鉴证的合同,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货款进行支付。

  第七章 采购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务院纠风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的规定处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的投诉、质疑、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人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认为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或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按法定程序向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卫生局提出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评标专家及参加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各级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范围进行集中采购的,应当暂停其采购活动和资金结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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