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2〕90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凡本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职中、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保障金。上述应缴单位往年欠缴的保障金,在征缴2012年度的保障金时一并予以追缴。
二、征缴时间:201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凡逾期不缴的用人单位,由区地税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区残联的限期补缴通知书依法予以追缴,并对逾期不交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征缴标准:
1.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武进区职工平均工资(2011年为49060元)预缴。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单位2012年度预缴保障金=上年度末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49060元。
2.各类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按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额(2011年为16373元)预缴。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单位2012年度预缴保障金=上年度末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16373元。
四、征缴办法:
1.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的保障金,统一由区地税部门负责征缴。
2.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开始的10日内由单位提出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财政局和区残联,经区财政局会同区残联、武进地税局审核认定后方可予以缓缴或减免。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予以缓缴或减免。
3.有残疾人员从业的区级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结束后1个月内,携带《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上年度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上年度残疾职工社会保险金(五金)清单、上年度残疾职工全年工资清单(月工资不低于武进区最低工资标准)到区残联就管中心办理核退手续;各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地残联办理,由所在地残联初审汇总后连同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至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企业凭保障金核退通知书到区残联财务科办理退款事宜;其它用人单位到所在镇财政所办理。逾期不报的,过后不予办理。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残疾人 经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