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印发
武进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进区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武进区信息化建设,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武进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武进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区政府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建设和应用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用、开发、维护、升级和服务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即工程类(含网络工程、计算机机房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存储备份工程、监控工程、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工程、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平台、网站平台等)、设备类(含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控制设备、不间断电源、个人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等)、软件类(含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中间件、日常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和服务类(含规划、设计、咨询、培训、监理、评测、标准制定、信息维护更新、设备维护、安全服务、外包服务等)。
第四条 武进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作为武进区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武进区财政局作为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调拨、结算、审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武进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武进区纪委(监察局)、武进区财政局、武进区审计局负责开展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市、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以需求和效益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全程管理,对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整个流程进行监管。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七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并通过评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列入部门预算。有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的单位应及早做好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规划,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前向区经信局统一申报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武进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武进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建议书》(附件2);
(三)其他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
第九条 区经信局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预审后,组织相关专家对拟建项目的需求与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并出具审核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立项,报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凡未经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性资金。对国家、省、市有建设要求,属于重大任务或需求非常迫切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建设前向区经信局申报,由区经信局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区政府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在前期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评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评审费用包含在项目经费内,在项目申报时统一申报。
第十二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须同时报区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下设机构的信息化项目立项前须经各单位审批同意,并由各单位向区经信局统一报送。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全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涉及多部门的信息化项目或重大信息化项目方案应经过专家组论证,并提交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区经信局将对各单位上报的全区基础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光纤资源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未经审批许可,原则上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
第十五条 如各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抄送区经信局备案。需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申报。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未使用区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在建设实施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区经信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应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从事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承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与申报内容有变更(含增加、减少和修改内容)的,须将《武进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表》(附件3)于项目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区经信局备案。建设内容变更金额占原项目总投资金额10%(含)以上的,必须报区经信局重新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合同书、阶段验收报告等资料在相应环节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经信局备案。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实施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建设,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超过1年、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武进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4)提交区经信局备案。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武进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5)等有关资料报区经信局进行总体验收,并凭出具的验收意见连同其它付款资料一并提交区财政局办理项目结算。涉密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须同时提交保密部门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将《武进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4)提交区经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信息化项目的承建单位应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一年后,由区经信局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运维情况、承建单位售后服务情况、项目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该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的重要依据,以及部门信息化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