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2〕81号
关于转发区水利局等部门修订的武进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水利局、发改局、住建局等部门修订的《武进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7年3月8日下发的《关于转发区水利局等三部门制订的武进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07〕21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武进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层住宅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常建〔2011〕284号)和《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建〔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建筑高度大于18米,小于等于100米,下同)及超高层(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下同)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以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施、泵房内输水管线等。泵房土建配套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确定的供水方案及相关设计规范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使用。泵房原则上应独立设置。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辖区内的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能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新建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武进区住宅二次供水技术规程》执行,详见附件。
五、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六、新建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由于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相连接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运行管理,本意见实施后新建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应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工程建设价款、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权利、义务。
八、对建筑物高度超过160米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设计阶段与供水企业商量确定供水方案,按照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权利、义务,并将该协议报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企业应当保障该设施的安全运行。
九、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开发成本。
十、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收取额外费用。
十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区有关新建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在与供水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改造和移交协议。设施改造费用及移交后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协议确定的标准支付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收该二次供水设施后,应当按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收取水费,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十二、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
(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内容包括:
泵房内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泵房内工艺管线、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
(二)其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内容包括:
1.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2.水泵的运行管理;
3.水池清洗、消毒;
4.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5.二次供水居民用户结算水表的抄表、收费;
6.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十三、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建筑物高度超过160米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协商确定,并报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按幢(含底商)计算,每幢费用为:单幢高层或超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分类收费标准”。
对高层及超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费。
十四、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建设的,但共用一个二次供水泵房的开发建设项目,其设施建设费在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接水协议时按该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总建筑面积一次性付清,运行维护管理费按期付清。
十五、政策性保障住房(仅指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二次供水的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十六、本意见执行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已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屋竣工交付时间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的,其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房屋竣工交付时间在2012年9月30日之后的开发建设项目,其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按本意见标准执行。
十七、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八、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武进区住宅二次供水技术规程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武进区住宅二次供水技术规程
1 总则
1.1 为保障武进区住宅建筑生活用水需求,遵循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规范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只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高度160米以下)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设计、建设和管理。
1.3 二次供水工程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1.4 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与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5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6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建设,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与标准的规定。
1.7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防火、防水、防冻、防潮、防曝晒、防雷击、防破坏、可靠供电等措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
1.8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2 水质、水量、水压
2.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2.2 设计水量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程》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2.3 二次供水用户用水点的静水压不得小于0.05MPa,用户水表处不宜大于0.35MPa;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3 系统选择
3.1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与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3.2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3.3 生活用水计量到户,水表出户。
3.4 二次供水工程系统应根据建设条件和使用要求,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进行合理选择。
3.5 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采用管网直接供水系统。设计中应根据城镇管网接入点的最低压力,经过系统水力计算,确定管网直接供水的范围。
3.6 二次供水工程系统中应设置水量调节设施。
3.7 二次供水工程系统和管网直接供水系统应分开设置,不应串接。引入管同时承担二次供水和管网直接供水时,应采用相应措施,维持和确保管网直接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
3.8 二次供水的生活用水管网系统为专供系统,应与消防等其它用水系统分开供水,二次供水系统严禁与消防供水系统和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等管道直接连接。
3.9 二次供水工程管道严禁与非饮用水道直接连接。
3.10 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供水方式:
(1)增压设备和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
(2)变频调速供水。
(3)管网叠压供水方式。当使用叠压供水时需经技术、经济、安全、综合比较在确保城市整体供水安全的基础上有条件选用,存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条文说明5.2.4中规定6种供水条件之一时应避免选用。
3.11 二次供水工程室外管网中,应设置泄水口。泄水口应与排水系统间采取可靠的空气隔断措施。
3.12 在二次供水工程设计中,按贮水池和水箱最大设计停留时间计,总停留时间不应大于36h。
3.13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供水及分区原则:开始五~六层(底层没有车库、用水点高出地面14.7米以下(黄海高程5米为基准点)、城市供水中心区域供水压力高处,用水点高出地面16米为限)应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高层分区宜七~八层为一个区(层高≤3m);高于100m建筑有避难层的,供水分区宜结合避难层考虑分区层数。
3.14 采用减压阀供水方式的区域,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0.6MPa)。
4 管道及管道布置
4.1 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2 小区室外埋地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选用球墨铸铁管和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埋地金属管道应做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处理应符合本规程1.8条的要求;埋地钢塑复合管不宜采用沟槽式连接方式。
4.3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式可靠的管材,可采用钢塑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处理的钢管。
4.4 供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有害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4.5 给水管道在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措施;在穿越人防地下室时,应按规定设置防爆阀门。
4.6 管道在穿越屋面、地下构筑物和钢筋混凝土池(箱)结构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4.7 二次供水居住小区规模在7000人以上时,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二条,环状管网应分段设置阀门。
4.8 二次供水的室内生活用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4.9 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环状管段分段处;
(2)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
(3)水表前、后处;
(4)自动排气阀、泄压阀、压力表等附件前端,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前、后端。
4.10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等。
4.11 当二次供水管道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或有超压力保护措施。
5 贮水池和水箱
5.1 水池(箱)宜选用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水箱材质相匹配,焊接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5.2 水池(箱)宜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不得利用建筑物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5.3 水池(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4 水池(箱)应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内,新建小区水箱设在房间内。已建的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
5.5 水箱有效调节容积应根据进水与用水变化曲线、水泵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在缺乏资料时,各分区中高位水箱容积按最大日用水量的15~20%确定;
当水池(箱)容积大于50m3时,宜分为容积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5.6 地下水池高度不宜超过3.5m,楼顶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
当水池(箱)高度大于1.5m时,水池(箱)内、外应设爬梯。
5.7 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
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
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有排水条件。
5.8 水池(箱)应设有进水管、出水管、溢水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和信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2)水箱出水管应从侧壁接出,出水管底部高于水池(箱)内底,高差不小于0.1m;
(3)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置导流装置;
(4)进、出水管、泄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阀门公称直径应与水管直径一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监控的溢流报警装置;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装置;
(5)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溢流管出水末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隔;
(6)泄水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水池(箱)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隔;
(7)通气管数量与管径,应根据池(箱)运行通风要求设置,管径不应小于DN25,通气管口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蚊虫等进入;
(8)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高出水池(箱)顶外不应小于0.1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形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7m;设有人孔的池(箱)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9)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进水管上应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5.9 已建的露天屋顶水箱应采取有效的避雷措施及安全措施。
5.10 水池(箱)在设计中应设水质检测取样设施。
6 水泵及泵站
6.1 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1999中的B级要求;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1999中的B级要求。
6.2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噪声、节能、维修方便;
(2)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3)应根据设计运行模式,确定水泵台数、输水流量和工作压力;当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时,应按系统最大设计流量选用泵;
(4)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水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并能实现运行切换、轮流备用、故障自投;
(5)水泵应选用耐腐蚀的产品。水泵叶轮、轴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6.3 水泵机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基础周围应有宽度大于0.8m的通道;
泵房内除合理布置必要的供水设施外,应有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约有10M2左右的存放备品备件、工具面积,泵房净面积约60-100M2,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M;留有建低位水池的空间。
泵房内配电柜及水泵控制柜宜分设在操作控制间;不能满足分设条件的,配电柜及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基础平台,标高高于机泵间地坪60CM以上。
6.4 电机功率在11kw以下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水泵机组应采取减振措施。
6.5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6.6 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6.7 水泵应设计采用自灌启动方式。
6.8 二次供水泵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有效的排水设施和必要的防潮、防水和消防措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坡度坡向排水设施;泵房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设或涂覆。
泵房应有独立排水系统,排水系统的监、控软件应采用供水泵房统一软件。
6.9 加压泵房宜单独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加压泵房不应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
(2)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应有独立的照明;
(4)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置防护格栅网罩。
6.10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距离不应小于0.1m。
6.11 泵房应采用远程监控系统;
泵站设计运行模式:水泵及其配套设备控制可采取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及自动控制的方式;
加压系统应显示故障信号,并应显示运行状态信号,其中包括水泵运行、泵前水位、泵前供水管道压力、供水压力、水量、电源、电流和变频频率等;
加压系统断水、供水不足或发生机电故障时,应具有自动报警和停机保护功能,当恢复正常时,可实现自动启动或手动复位恢复正常运行。
6.12 贮水池和水箱应设计有可靠的溢出报警和水位传输设施及控制设备,当遇超高液位和超低液位时,自动报警。
6.13 设计应采用可靠安全接地保护措施,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6.14 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信协议和接口。
6.15 设备的电控柜(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的规定。具有人机对话功能的电控装置,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明显、易识别、便于操作。
6.16 电源应满足设备的安全运行,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6.17 小区提供泵房远程通信的条件,并接至泵房内指定点。
7 计量水表
7.1 水表应采用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企业生产的,且通过首次强检的产品。
7.2 用户水表应安装在室外公共部位,且应拆装便利。水表前、后管段的公称直径应与水表口径一致,其直管段长度分别为10D和5D。
7.3 室外埋地水表(水表井内水表面到地面的距离)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安装部位的条件加以确定,埋设深度宜为0.3-0.4m;
水表安装应避免车辆等重物碾压,不得安装在有污染和腐蚀的地方。
7.4 水表安装应考虑防冻措施的要求。
7.5 预留实行水表远传的条件,并符合《住宅远传抄表系统》JB/T162-2009行业标准要求。
7.6 住宅小区进水总管处、低位水箱进水管处均需安装二级监控水表,水表采用有线或无线(GSM/GPRS)通信方式采集和传输用水数据至供水企业监控服务器。
7.7 水泵出水总管上均应安装带信号输出的电磁流量计,流量信号通过泵房自控、远控系统实时传递到供水企业监控中心。
8 管道井
8.1 自来水立管装在公共部位的专用管道井内,管道井内不得设置消防等其它管线和设施,多根立管相邻净间距不小于100mm;立管管径采用相同管径且不得小于DN50。
8.2 给水管道井净尺寸:当管道井敷设1-3根给水立管时,管道井宽度不得小于1000mm;管道井敷设4-5根给水管时,其宽度不得小于1500mm;管道井水平方向深度均不得小于500mm,有减压装置处,水平方向深度800mm并设照明;管道井维修门高度不得小于1800mm,宽度与管道井相适宜且不得小于600mm。
管道井门应设独立的锁。
管道井内必须设计地漏及排水系统,保证检修排水畅通;管道井不宜设在北立面。
9 附则
9.1 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设计单位依照有关规范、规程,提出二次供水系统方案、总平面布置、水泵房设置等,应与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达成共识。
9.2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及二次供水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供水企业应参与二次供水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9.3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为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本规定解释权归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9.4 本技术管理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供水设施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