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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区残联、区财政局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修订)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2-0010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2)7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2-07-13 发布日期: 2012-07-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修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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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残联、区财政局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修订)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2)79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2〕79号

关于转发区残联、区财政局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修订)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残联、区财政局制订的《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修订)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修订)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意见》常残〔2009〕48号和我区《残疾人幸福生活两年推进计划》要求,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创业环境,激发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现对“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作相应修订。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中定额划拨;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从保障金返还款中按比例配套。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已领《工商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残疾人;

  (四)城镇或农村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从事种植、养殖或加工业等,并已投入实质性经营。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凭当年度《工商营业执照》,一次性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扶持,特殊贫困残疾人扶持金额可适当放宽。(享受此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规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如已享受,则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二)城镇或农村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加工业,在从业初期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家禽500~1000羽扶持3000元,1000羽以上5000元;生猪10~20头扶持3000元,20头以上5000元;水产5~10亩扶持3000元,10亩以上5000元;种植5~10亩扶持3000元,10亩以上5000元;加工手工业年产值30000元扶持3000元,30000元以上5000元,特殊贫困残疾人扶持金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残疾人或残疾军人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资金投入相关票据等原始资料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审批表》;基层残联经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扶持额度提出初步意见并加盖本级残联印章,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区残联审批;

  (二)区残联经实地察看,符合本办法之规定,区残联统一负责发放,其中区残联支付60%,所在镇(街道、开发区)配套支付40%。各镇(街道、开发区)配套支付的部分,由区残联根据实际支付额于次年从各镇(街道、开发区)保障金返还款中扣除。

  第六条 管理和监督

  (一)各镇(街道、开发区)残联要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发放台账,加强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发挥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的最大作用。区残联每年将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自主创业扶持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对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追回扶持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旧办法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残疾人联合会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残疾人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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