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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第八届花博会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2-00092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2〕6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2-06-15 发布日期: 2012-06-18 废止日期: 2019-07-31
内容概述: 第八届花博会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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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八届花博会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2〕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第八届花博会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第八届花博会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第八届花博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强化审批与监督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博会从筹备到展会结束期间涉及政府性资金投入并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非招标采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花博会赞助企业的产品(服务)采购按照相关办法实施。

  第三章 项目类别与采购方式

  第四条 花博会项目中货物和服务类因特殊情况,涉及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涉密,或其他特殊需求(如方案编制类、活动执行类、专业或项目代理类、广告资源类、应急采购类等)的特定采购时,可根据实际,区别不同情况,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填报《花博会非招标采购审批表》(见附件),说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三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因,采购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量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七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直接向三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审批监督与实施程序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非招标采购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九条 非招标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并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需求部门根据项目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统一由区花博会筹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申报,填制《花博会非招标采购审批表》,同时附报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

  (二)区财政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

  (三)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商定采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方式审批工作,区花博会筹备工作监督室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备案工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须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根据审批确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五)合同等资料由相关部门备案、归档。

  第五章 采购纪律

  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花博会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十三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花博会筹备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

  (二)为规避程序,故意拆分项目进行采购的;

  (三)与供应商等对象恶意串通的;

  (四)利用采购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应予保密的采购工作信息的;

  (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或以其他形式干预采购正常进行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项目需求部门、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和区花博会筹备工作监督室等共同商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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