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2〕56号
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武进区除行政机关、教育系统(学校)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所有在编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机关、教育系统(学校)内的原为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干部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属于统筹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仍按武人社〔2010〕89号文件执行。
二、调整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自2012年4月1日起,以下项目由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1.离退休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和1000元)。
2.按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
3.丧葬费、抚恤金。
4.遗属困难补助费。
5.离退休其他补贴(1-2月生活补贴、健康休养费、特需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不列入基金支付的其余离退休待遇的支付渠道根据武进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细则、武进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基金支付的离退休待遇的发放方式
参保单位中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由区财政统一发放,不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发放。
(三)经办手续
属调整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要求填报相关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发放。
三、本文件内容与以往其他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缴费△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