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促进镇重点工业集中区科学发展,根据《关于加快镇工业集中区建设意见》(武发〔2011〕100号)文件精神和《全区土地盘活整理工作方案》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快镇重点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转型升级、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土地盘活整理、集约集聚资源”为抓手,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国有集体控股、市场化运营”的模式,按照各镇重点工业集中区规划方案,根据各镇产业发展特色,多方筹措资金,加快镇重点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建设,不断完善镇重点工业集中区载体功能,加快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升值,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各镇重点工业集中区每年必须连片盘活整理土地300-500亩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每年建设标准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到2015年,各镇连片盘活整治土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总用地不低于1200亩,建设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
三、工作原则
1.科学规划原则。按照集聚集约的要求,编制标准厂房建设规划,标准厂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在镇重点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各类标准厂房。
2.集约用地原则。标准厂房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在1.2以上,合理确定标准厂房总体容量、层数层高结构比例和相关配套设施。
3.产业集聚原则。围绕产业优势和发展定位,建设符合产业特色需求的标准厂房,满足产业链延伸企业入驻的要求,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打造品牌效应。
4.壮大集体经济原则。标准厂房建设主体由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控股,鼓励吸引各类企业和民间资本参股,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转让,转让时可以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分割。
四、基本要求
1.范围界定。按《关于各镇重点工业集中区规划方案的批复》(武政复〔2011〕18号)文件规定的镇重点工业集中区四至界定范围。
2.立项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由各镇园区管理科根据各镇产业特色,将标准厂房建设方案报区发改局审批立项,并报区工业集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标准厂房建设竣工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区住建局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3.建设标准。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聚集约、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守建设程序,规范工程招投标制度,确保质量安全。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除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采用单层外,一般应为多层。
五、土地保障
按照《全区土地盘活整理工作方案》建设标准厂房所需土地,在各辖区内中盘活存量土地予以解决,同时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对各镇实行连片拆迁建设标准厂房推进过程中存在用地指标落实困难的,优先占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留镇用地指标。
1.项目申报。各镇根据区下达的年度土地盘活整理计划,将拟定拆迁建设标准厂房地块红线图及相关资料报区土地整治办。区土地整治办组织各部门进行可行性初审。
2.制定方案。初审通过后,各镇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标准厂房建设方案,经工业集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各部门先行办理土地预审、规划选址、项目备案、环评、工程招投标等相关手续。
3.实施拆迁。区土地整治办组织各部门配合各镇对地块内权属、经营和产出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各镇负责组织成本预算,按照拆迁政策,制定拆迁方案,上报区土地整治办公室。在补偿协议签订后,进行场地平整,注销产权。
4.实施供地。拆迁完成后,由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供地。其中国有土地采用挂牌方式供地,集体土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主体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六、优惠政策
1.规费减免。契税区留成部分、土地出让金区统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全额返还各镇。
2.建设奖励。区将按以补代奖的形式,对按规定建设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在建项目完成总工程序时进度50%后,镇园区管理科提出申请,经区工业集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预拨项目补助总额的30%资金,其余奖励资金在竣工验收后拨付。
七、组织领导
各镇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负责研究解决标准厂房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镇园区管理科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区各职能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提供高效服务,强化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镇重点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建设顺利有序推进。
八、工作考核
将标准厂房建设推进工作纳入镇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工业集中区建设奖、镇重点工业集中区达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作为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未启动标准厂房建设的镇,当年其他流转项目一律停止办理。
在镇重点工业集中区范围外建设的标准厂房,必须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中的标准厂房是指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