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在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资金),为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该资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资金首期安排8000万元,以后由区财政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和投资效果适时调整每年度的资金安排。
第三条 投资资金重点扶持武进区域内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处于初创期、成长阶段的科技企业和重点科技平台,以加快园区建设科技平台、园区内各类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高成长性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投资资金决策机构为区投资决策委员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监察局、审计局、高新区、经发区、经发集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对投资方式、额度,风险控制、退出方案(含被投资企业需延长投资期)进行决策。
第五条 区经发集团全资子公司“武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受托管理投资资金,负责企业遴选、投资建议、投资拨付、跟踪管理、投资退出等对该投资资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投资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市场化运作模式,面向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平台,受理投资资金投资项目的申请,科学客观策划投资方案。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投资资金拨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对该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申请与初审
第七条 申请投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在园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有优秀、稳定、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的管理团队;企业承诺在获得资金支持后不迁出园区,并该资金仅用于园区内的项目发展。
第八条 申请投资资金支持的重点科技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在园区内建设,专业性强、服务面广、带动性强且社会效益显著;平台运营企业有优秀、稳定、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的管理团队;平台运营企业承诺在获得资金支持后不迁出园区,并该资金仅用于园区内的项目发展。
第九条 对需申请投资资金的企业和科技平台,由各园区组织推荐申报。各园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汇总提交投资公司。
第十条 申请企业、科技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最新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有资质单位编写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已参加市、区创新创业人才入驻时评审的相关评审材料;
(五)企业任职或拟任职的高管简介;
(六)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与企业有关的其他资料;
(八)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的需提供: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必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上报。
第十二条 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投资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投资公司需尽快组织实施项目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投资公司根据需求可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行业专家,或联合专业机构参与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尽职调查采用分步骤实施的方式:
(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对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情况说明等在内的企业基本信息采集;企业产品与服务状况说明;企业产品技术研发情况;生产设施设备管理;企业人员机构组织情况等;
(二)投资项目筛选。针对上报的申请企业,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战略,筛选出具有一定时间、空间或优势条件的拟投资项目;
(三)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商业建议书。按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结果如实撰写尽职调查报告书,并提出相应的投资建议;
(四)项目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投资公司总资产的20%,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30%;且项目投资参股不控股,不成为所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五)科技平台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单个科技平台投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投资公司总资产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不成为所投科技平台的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 投资公司对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组织技术、财务专家进行投资综合评审,通过书面评审、项目答辩方式,形成投资评审意见;对评审不合格的申报项目,将以《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告知,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初步商业谈判。公司领导层初拟意向投资方案与拟投资企业的负责人和股东进行初步商业谈判,初步洽谈投资收益、投资期限、风险规避、资金退出等事项。并同步商谈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性、业务流程的规范性、企业融资计划、行业市场发展战略。
第五章 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层决策。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依据调查报告、投资商业建议书对项目投资实行初步决策。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公司上报的投资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书等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区科技局牵头召开投资决策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参加投资决策会议,代表各自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和充分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决策结果通过票决制体现,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项目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投资。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结果,由投资公司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作条款的磋商,投资公司选派专人担任被投资企业的董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并按协议内容完成股份改造、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投资资金的退出
第二十二条 投资资金退出所投企业时应以现金退出为主,退出以破产清算、减资和股权转让等形式。退出时应遵循《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资金在投资时应约定股东中的其他创投企业股东、其他股东不得优先于投资资金退出,投资资金投资科技初创企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投资科技成长企业原则不超过五年或在企业上市前退出。所投企业在投资资金投资期间应约定不得对外实行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投资资金在股权转让退出时应由中介机构进行股权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转让挂牌价等事项。股权转让退出时应当视为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将转让部分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如对股权投资形成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五条 投资资金在被投资企业减资退出时由中介机构进行股权评估,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如对股权投资形成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六条 提前退出:对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变故、阶段性投资目标难以实现的,按照经中介机构评估,经被投资企业股东会确认的实际价值,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对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合同约定,或未将获得的投资资金投资用于园区项目的,应在投资时约定按投资股本金及股本金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退出。
第二十七条 投资资金股权转让时超出挂牌价溢价转让的且受让方为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的,溢价部分可对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实施奖励,奖励额度为:受让方为被投资企业原股东中的创投企业股东的,奖励溢价超过挂牌价部分的50%;受让方为被投资企业原股东中的其他股东的,奖励溢价超过挂牌价部分的70%。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园区推荐单位负责本园区内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督查,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债券情况、企业发展计划等。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若有严重问题,必须及时书面告知投资公司。同时每半年会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公司书面通报一次企业经营状况。
第二十九条 投资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书等文书材料中的约定监管各方股东的投资资金及时到位;监督被投资企业的融资资金的使用;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议表决;保管相关项目档案资料;每月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及企业管理状况。
第三十条 区财政、科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项目的不定期监督检查,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一条 被投资企业于每年度结束后三月底前向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和投资公司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投资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