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2〕44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武进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监管”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严格监管,加强协作,共同抓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体系
第五条 区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应急、财政、安监、公安、质监、环保、交通、卫生、工商、邮政、国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协调、信息收集、例会组织和联络等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章立制,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
(一)工作例会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形势,研究加强与改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措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危化品领域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例会由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新闻机构记者参会。
(三)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区人民政府,印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将各自职责范围有关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工作情况,依法依规互相进行通报。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宣传贯彻上级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协同上级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协助上级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协助上级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部门协助上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进行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协助上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进行资格认定。对港区、港口、码头、水上加油船、点等场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六)卫生部门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协助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国检部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十)应急、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各新闻媒体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区应急、安监、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由区安监部门牵头组织事故应急处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向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告,道路运输事故由区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事故应急处理,水路运输事故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区公安部门接收。区公安部门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区环保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 监管△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