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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2-00015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2)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2-02-14 发布日期: 2012-02-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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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2)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2〕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常州市武进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是区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凡本区政府所属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法定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罚款;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罚款;

  (三)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罚款;

  (四)没收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处罚;

  (五)责令停产停业;

  (六)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七)其他依法应当告知听证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材料,通过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书面方式同时报送。

  第五条 备案制度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机构是法定行政机关(不包括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材料直接报送区法制办。

  (二)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及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材料送其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材料的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的15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区法制办。

  第六条 书面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复印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一并报送;

  (二)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执行听证程序的,听证意见书复印件一并报送。

  第七条 区法制办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备案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登记;

  (二)备案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发还原报送单位,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报送。

  第八条 区法制办应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应选择上一季度报送的备案案件进行抽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抽查行政处罚机构,应在收到抽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被抽查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送区法制办。

  第九条 区法制办一般应在收到抽查案件案卷材料后15日内完成抽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在抽查中发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区政府责令被抽查的行政处罚机构改正: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行政处罚依据适用错误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七)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条 区法制办应将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情况列入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区法制办可将对备案案件的抽查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并在全区通报。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机构不按本办法报送、补正备案材料的,区法制办应责令其限期报送、补正;拒不报送、补正的,由区法制办报请区政府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处罚机构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情况要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行政 备案△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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