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区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全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江苏省港口条例》、《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1〕23号)、《关于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1〕43号)和《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1〕10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区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主体及委托代征
(一)港口货物港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重要来源。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设施,保障全区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稳定、规范、有序开展。
(三)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等代征港口货物港务费,代征人应当依法履行代征义务。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委托港口经营人代征货物港务费的,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义务的具体内容和代征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其代征行为统一纳入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货物港务费代征单位的代征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货物装卸作业前将缴费义务人、货物种类、数量、重量、航线等资料报送征收单位,并妥善保管货物提单、运单、交接清单等原始凭证备查。每月5日前向征收单位提供上月进出港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及起讫港等统计资料。
(五)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港口货物港务费《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征收标准及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征收对象及缴费义务人
(一)全区的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对象是经由本辖区内河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集装箱。
(二)缴费义务人为货主或货主委托的承运人。由代理人委托承运的,视同货主委托。
(三)免征范围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码头建设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港口货物港务费。
三、具体征收标准及规定
(一)内贸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由原来1元/吨调整为0.5元/吨;集装箱的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50%;外贸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规定执行。征收的外贸港口货物港务费直接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二)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2.货物的计费吨位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令2005年第8号)“货物重量换算表”的规定计算。
3.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5计费吨进整,其余舍掉。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4.港口货物港务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元计算,不足1元的舍掉;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元。
(三)进出港分次征收
对经由我区内河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集装箱,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港口货物港务费,在港口中转的货物只征收一次港口货物港务费。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未经省级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和停征港口货物港务费。
2.对未足额缴纳港口货物港务费的缴费人,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或代征单位有权追缴费款,并从应结算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款2‰的滞纳金。对拒绝缴纳费款,征收单位依法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港口经营人虚报、瞒报港口作业量的,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负责追补应缴(流失)费款,并从应结算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款2‰的滞纳金。港口经营人不履行代征义务或不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情节严重的,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采取不予使用锚地等公用设施和其他有效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关于票据管理
(一)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申领、发放、使用、结报、审核等管理工作,健全对委托代征人的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二)港口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分为电脑票据和手工票据,必须全部纳入全省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手工票据仅限于在设备、网络故障等系统尚未使用或不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急收费使用。
五、关于收支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1〕100号)文件精神,全省货物港务费收支实行省级预算管理。各级征收的货物港务费全额解缴省财政专户。
(一)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开设港口货物港务费收入汇缴过渡专户,征收的港口货物港务费(包括利息及滞纳金)应按规定及时、全额解缴。
(二)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货物港务费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收费资金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三)港口货物港务费支出使用范围为:进出港航道、锚地、防波堤、港口公共支持系统(包括信息系统)等公用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港口事业发展性专项支出;征收管理支出(含征稽车(艇)购置和维护费、人员装备费、办公经费、通讯设施费、宣传培训费等);支付港口货物港务费代征手续费等。
(四)我区货物港务费支出,根据《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1〕100号)和《关于编报2012年货物港务费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交港〔2012〕29号)文件精神,每年结合预计征收收入情况,会同区财政按征收预算数的70%编制支出预算,逐级上报,按省财政批复下达的支出指标,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和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结合全区港口发展和基础设施状况,加大建设和管理投入,对代征港口经营人的进出港航道、锚地、驳岸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作适当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五)港口货物港务费使用实行“多征多用、少征少用、不征不用”原则,区财政和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支出指标,结合我区港口公用事业发展需要、征收管理支出等情况严格执行支出预算。
(六)区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委托港口经营人代征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可按不超过其代征额的3%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列入港口货物港务费收支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征收及代征单位不得在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七)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