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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2-000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12〕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2-01-12 发布日期: 2012-01-19 废止日期: 2019-07-31
内容概述: 通知就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各项工作做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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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武政发〔20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常震发〔2006〕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工程抗震设防。

  二、凡列入《关于印发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苏震发〔2001〕248号)所规定的工程项目(参见附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经过审定的评价报告结论,进行工程抗震设防。

  三、凡列入《关于确定我省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制乡、镇和街道的通知》(苏震发〔2002〕47号)所确定的区域范围的郑陆镇、横山桥镇、横林镇、遥观镇、礼嘉镇、前黄镇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第7号令)第九条之规定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进行工程抗震设防。

  四、区国土局、发改局、住建局(地震局)、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依据法律法规共同做好我区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1.在土地出让、发改立项、规划许可文本中应当告知建设业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到住建局(地震局)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认定工作。一般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过审定的评价报告结论,进行工程抗震设防。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服务,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为即办件;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为承诺件,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工程审批为承诺件,承诺时限为4个工作日。

  3.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区住建局(地震局)审核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或签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认定证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4.自2012年5月1日起,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审图中心应当查验住建局(地震局)审核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认定证,并按照审核的抗震设防要求或认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审查,否则不予开展相关工作。

  5.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住建局(地震局)应当对抗震设防要求或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验收。

  五、建设业主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向区住建局(地震局)申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对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建设业主应当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机构审定。再到区住建局(地震局)领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认定证。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抗震△ 设防△ 管理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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