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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5-15    来源:中国武进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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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发〔201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拟订和基金征缴、养老金发放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能衔接”。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险关系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它收入构成。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按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设定的缴费金额,在每年的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凭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卡到指定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分别缴清上、下半年度个人应缴保费。缴费标准在目前每人每年600元的基础上,增设960元、1200元、144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补足15年,补缴标准按照初次参保时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补缴保费记入个人账户。

  (二)政府补贴:

  1.参保人员在正常缴费期间,根据本人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元、80元、100元、120元的参保补贴,记入个人账户。

  2.列入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享受残疾人专项补贴的“重度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人员中的1-2级人员)参保的,按最低档次缴费,并全部由财政承担,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国家、省及地方财政承担,区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区、镇财政分别承担70%和30%。

  4.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丧葬费;

  5.个人账户不足时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6.按规定发放的其他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迁入的人员,可从次月起参保缴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第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每年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每年结息一次。

  第八条 参保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不含财政补贴)可以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

  第九条 除个人缴费、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外,其它各项收入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2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员,每月增发108元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再加发1%。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给予一次性丧葬费1200元,从统筹账户列支。

  第五章 养老金领取

  第十四条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80个月,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武政发〔2007〕124号)《常州市武进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享受待遇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80个月,也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选择前补至满180个月,领取相应的保险待遇。也可直接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未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对已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仍可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新农保人员,将原新农保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金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缴费年限视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领取人员原享受待遇不变。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互转衔接通道。保险关系可以按以下规定转接:

  (一)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中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企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企保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80个月,再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也可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初次参保时间和标准补缴满180个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章 基金监管

  第十八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基金用于待遇支付外,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计划,及时划拨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 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社保基金的各项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基金或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人以及骗取保险待遇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区级管理、分级经办。

  第二十三条 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待遇的审批; 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保险费征缴、发放等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人员信息录入、公示、初审等基础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以及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待遇等将随本区城乡居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调整。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常州市武进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间下发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武政发〔2007〕124号)、《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发〔2010〕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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