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局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存储载体(以下简称“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江苏省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理办法》(苏保[200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涉密存储载体是指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数字复印机、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的以光、电、磁等为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类软盘、硬盘(含移动硬盘)、光盘、闪存盘、磁带及其它存储载体。
第三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严格管理。
第四条 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涉密存储载体的统一管理,具体涉密部门、部位应当指定人员从事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 采购、登记与标识
第五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当由局机关财务规划处统一购买,配置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有关保密规定。采购国(境)外进口设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要求进行保密安全技术检查、检测。
第六条 涉密存储载体使用前应统一登记并建立台账,内容包括:购买日期、密级、编号、载体类别(软盘、硬盘、光盘、闪存盘、磁带等)、型号、产品序列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签字等。
第七条 涉密存储载体采用“密级编号”样式标识密级,如“绝001”、“机001”、“机002”、“秘001”(同等密级应按顺序编号),标识应位于涉密存储载体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 涉密存储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因所存储信息的密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密级标识,并只能由低密级向高密级变更,不得降低密级使用。
第三章 制作、收发与传递
第九条 制作涉密存储载体,须在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及登记手续,并在保密委员会监督下进行。无法自行制作的,应当送交省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十条 收发涉密存储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 传递涉密存储载体,应按有关规定封装,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指派专人专车或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机要交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存储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四章 使用、保存与归档
第十三条 涉密存储载体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非专人使用的涉密存储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存储载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出售或捐赠。
第十六条 涉密存储载体和非涉密存储载体须严格区分使用。
涉密存储载体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设备上使用;严禁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严禁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上使用。严禁较高密级存储载体在较低密级信息系统上使用。
应当严格控制非涉密存储载体在涉密信息系统、较低密级存储载体在较高密级信息系统上使用,使用时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采取安全可靠防护措施。
非涉密存储载体严禁存储、处理涉密信息;较低密级涉密存储载体严禁存储、处理较高密级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使用,不得擅自携带涉密存储载体外出、出境或参加涉外活动。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存储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的,应当经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主管领导签批、局保密委员会检查,并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后方可带出。携带绝密级存储载体外出应有二人以上同行。严禁携带绝密级存储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严禁携带绝密级涉密存储载体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存储载体出境的,应当经局主管领导签批,向省保密局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后方可带出。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存储载体外出、出境或参加涉外活动时,所携带的涉密存储载体存放场所和部位应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八条 因人员调整、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涉密存储载体使用、管理人员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清点、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复制、删除及打印涉密存储载体中涉密信息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打印、复制的文件、资料应当按同等密级纸质文件、资料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备份涉密存储载体中的涉密信息应到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场所或部位的密码保险柜中,绝密级载体应当专柜专放,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涉密存储载体应当入柜上锁,并确保门窗闭锁。
第二十二条 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涉密存储载体进行检查、核对、清理、归档并有相应文字记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省政府和省保密局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安、安全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的涉密存储载体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维护、维修与销毁
第二十四条 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涉密存储载体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涉密存储载体的维修应当按照《江苏省涉密载体维修及数据修复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苏保[2004]18号)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涉密存储载体不得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或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上维修。
第二十七条 拟销毁的涉密存储载体,应当登记造册,经局主管领导签批后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并有相应文字记载。
第二十八条 销毁涉密存储载体应先清理载体中的信息,再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涉密存储载体的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由局保密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局保密委员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局保密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单位、部门应当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局保密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测绘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