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规划局文件
常规[2011]8号
常州市市区地下室、半地下室容积率计算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我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计算容积率的室外地坪标高应为规划条件设定的标高或周边城市道路最低点标高。
设置下沉天井或以大开挖形式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居住建筑,当天井面积大于15平方米/户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大于8米/户时,天井地坪或开挖后形成的地坪标高视同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并按第四条计算方法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1.5米且小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居住建筑单层地下室层高不应超过4.2m。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