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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77/2011-0002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质监发〔2011〕32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11-06-27 发布日期: 2011-07-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规范电线电缆企业生产行为,提高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及常州质监局的统一部署,本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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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武质监发〔2011〕32号
 

             

各电线电缆生产企业:

  为规范电线电缆企业生产行为,提高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1]191号)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线电缆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质监发[2011]137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常州质监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电线电缆行业开展专项整治,一方面打击未申领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违规生产的行为,另一方面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从而达到从源头抓质量,提升武进地区电线电缆行业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目的。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采用全面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对象为本辖区内的所有获证企业,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重点检查产品:电线电缆产品门类中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2、重点检查问题:获证企业生产不规范行为、无证生产行为、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3、重点检查企业:获证后年审不合格或未参加年审的企业、曾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三年内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拒抽的企业、无证生产企业。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1、全面检查和联动监督抽查阶段(5月——7月中旬)。我局质监科将全面梳理本辖区内的全部电线电缆获证生产企业,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逐家开展检查。主要检查:(1)企业关键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2)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的违规行为;(3)企业生产场所、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移交稽查大队依法查处。

  我局质监科将根据省局对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联动抽查的结果,负责做好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对监督抽查不合格要责令整改并复检,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要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移交稽查大队处理。

  2、查处案件阶段(7月中旬——8月中旬)。我局稽查大队将根据全面检查和联动监督抽查结果,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查处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其它违法行为,并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3、整改复查阶段(8月中旬——9月中旬)。我局质监科将责令被检查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和复查,必要时进行“回头看”,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整改报告进行现场核查。

  4、总结上报阶段(9月中旬——9月底)。我局质监科全面总结本次专项整治行动,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质量处,由质量处汇总上报省局。

  四、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要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电线电缆行政许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严把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申报关。对于不符合电线电缆申报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从源头杜绝电线电缆违规生产现象。

  2、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基本杜绝企业非标生产、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生产行为。

  3、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召回制度,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造成损害产品。

  4、基本消除无证生产现象。对辖区内无证生产的企业,符合领证条件的,督促其尽快办理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领证条件的,责令转产停产。

  5、产品质量得到提高,产品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保证全区电线电缆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2%以上,市级以上名牌产 品的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向省局申请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或向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发证机构申请吊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对获得名牌产品、质量奖的企业申请终止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

  (2)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

  (3)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的;

  (4)未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5)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6)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树立质量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稳定、经营业绩优良的标杆企业,在申报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时,予以优先扶持。

  8、推进电线电缆行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力争我区有4家企业达到质量信用等级A级资质。

  附件: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情况统计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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