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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凭证定点引产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38/2011-0004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口计生发(2011)42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11-10-09 发布日期: 2011-10-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文件对进一步加强凭证定点引产工作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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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凭证定点引产工作的通知
武人口计生发(2011)4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卫 生 局 文 件

武人口计生发〔201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凭证定点引产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区计生指导站;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武进二院、各镇(街道)卫生院(医院)及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计生、卫生共同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凭证定点引产制度执行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镇计生服务站要严格掌握出具引产介绍信的条件,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要求终止妊娠须出示相关证件材料:
1、未达到法定婚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2、达到法定婚龄,武进户籍的育龄妇女,要与户籍所在地联系,由村(居)出具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证明;
二、外地户籍地育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要与户籍所在的计生部门联系,确认其为计划外怀孕,才能出具“凭证引产介绍信”,并保留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形须双方父母签字同意),出具本人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离婚证、死亡证明等),镇计生服务站出具证明,再到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者,一律由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根据病情、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出具医学诊断结果证明书。
区人口计生局、各镇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如为不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出具引产介绍信行为者,一经查实,一律给予行政记过的处分。
我区定点引产医疗单位的妇产科医务人员,在进行孕14周以上引产术时,必须认真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凭证定点引产介绍信(医学诊断结果证明书),术后按规定将介绍信(证明书)与病历资料妥善保存。如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手术者,按人口计生、卫生联合下发(武人口计生[2011]31号)文件,第3条规定进行处理。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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