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街道办事处,机关各局室(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响应国家“十二五”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紧紧抓住常州市“一核八园”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机遇,促进本区医疗产业的转型升级,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尽快形成产业优势,实现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与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的《共同推进西太湖国际医疗产业园建设合作备忘录》精神,结合经发区实际,现就加快西太湖国际医疗产业园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产型企业优惠政策
1. 租金优惠
为扶持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指从事有二类或三类医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且企业固定投入不低于750万元/千平方米的企业),自签约入驻之日起:
第一年,免收租赁面积2000平米以内的厂房租金(租赁面积大于2000平米部分按照12元/平方米?月收取);
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租赁面积2000平米以内的厂房租金(租赁面积大于2000平米部分按照12元/平米?月收取);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获得二类或三类医械产品注册证,同时至少一个有证产品的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年销售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工业生产增值率不低于30%,则免除征收第二、第三年租赁面积2000平米以内的厂房租金(租赁面积大于2000平米部分按照12元/平米?月收取)。
2. 企业税收优惠
从企业获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补贴:
一般生产企业:两年全额、三年减半补贴;
重点生产企业:三年全额、三年减半补贴。
3. 个人税收优惠
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以及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5万(含15万,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准)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全额返还。
4. 企业重要资质认证奖励
(1)新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自申报本条款年度(上年度该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起,连续五年按该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3%、2%、2%、2% 给予奖励,第一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第二、三、四年最高各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五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新获得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自申报本条款年度(上年度该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起,连续五年按该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1.5%、1%、1%、1% 给予奖励,第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三、四年最高各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五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第(1)、(2)条政策,但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注册证书给予的奖励。
(3)企业新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同时该新产品新通过FDA或CE认证的,分别给予5万元或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累计不超过15万元。
(4)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产业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相关资质企业可享受武进区财政奖励10万元,经发区另行奖励当年申报成功企业5万元。
5. 企业技术研发政策
(1)医疗产业企业新医械产品申报立项后,经过经发区确认已进入临床阶段,则新医械临床前研究费将获得20%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新医械临床研究总开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下,按总费用的10% 予以补贴;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再按3.5% 予以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对医疗产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符合条件的医疗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3)当年完成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除享受区财政分别奖励的30万元、10万元外,经发区再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4)当年累计申请国内外专利达到20件(其中外观专利不超过1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法人代表),奖励5万元;当年累计申请国内外专利达到10件(其中外观专利不超过3件)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只奖励1万元。
6. 设备投入政策
当年设备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享受区财政按设备投资额3%-5%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额度为500万元。重大技改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二、企业研发中心优惠政策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会计独立核算的企业研发中心,从获得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资质之日起,该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分别实行三年全额、三年减半补贴。
2.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除享受区财政分别奖励的50万元、20万元外,经发区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几点说明
1. 企业所有社会性开支实行零规费。
2. 所有企业必须全年在经发区开票、纳税、统计,方可享受此文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企业有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保、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实施一票否决,不得受奖。
3.以上相关优惠奖励政策,实行先征后补。
4.上述所列优惠政策如与园区其他支持政策重复,按就高原则享受。
5. 从事康复器材、老年用品、保健品、医学化妆品等产品生产的其他医疗企业,经认定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 重点生产企业指至少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企业:
(1)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产品(指二类或三类注册医械产品技术及产品);
(2)企业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实际到账资金或者实收资本达到50%以上的企业;
(3)企业核心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4)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5)企业进入上市报会阶段;
(6)企业取得二类或三类医械产品注册证。
7. 上述考核由西太湖国际医疗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科技经贸局和财政分局负责实施。
8. 本意见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