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文件
武农发[2011]100号
关于做好《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技农机站、畜牧兽医站,局相关科站: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历经三审之后,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不仅细化了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同时加固了我省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堡垒,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全面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的认识
贯彻实施好《条例》是今后一个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职能科站、乡镇农技农机站和畜牧兽医站、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等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一)贯彻实施《条例》,是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我国农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不断提高。贯彻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明确和细化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销售等方面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将有利于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为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贯彻实施《条例》,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更加有效地保障消费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贯彻实施《条例》,是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条例》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规范了省、市、区、镇4级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强调了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贯彻实施《条例》,必将更好地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农业领域的依法行政。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从田间安全、生产安全、经营安全、监管到位4条防线进行了规范,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各单位要从“四个坚持”入手,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一)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是农产品质量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条例》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单位要在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推进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的建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抽查结果。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要根据《条例》确定的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7种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农产品上市销售。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督促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
(四)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条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比,有了很多亮点。新增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农业投入品经营者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责任、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的责任等规定;细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增加了不得销售的农产品的范围及农产品的召回制度等新内容。针对不同主体要采取不同的宣贯途径和管理措施,要按照教育、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对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区别对待。要采取措施,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精心组织,抓紧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系统宣传《条例》。农业局将通过武进日报农业专版、农林信息网进行《条例》的宣传;并由局农产品质量监管科、法规科、执法大队、科教科等单位联合组队,在区内组织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通过制作宣传标语、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摊现场咨询、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做到“报纸上能看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使《条例》家喻户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逐级培训,使《条例》各行为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义务。《条例》调整的范围广,对象多,培训工作量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和技术推广机构是贯彻执行《条例》的基本力量,各镇监管员(执法联络员)是宣贯的生力军。各相关单位的同志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研读条文。《条例》涉及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对象,要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基地,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三)理顺工作机制,尽快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力监管新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到工商、卫生、质监等多个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围绕本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领导,扎实推动。要明确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单位、个人。要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