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文件
武农发[2011]23号
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各科(办)、站、校、所: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经研究,决定制定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一、请消假的事项
1、需要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事项:病假、事假、公休假、个人外出学习或培训。
2、公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
二、请销假的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请假应提供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特殊情况可以先口头申请,事后补办书面申请。病假3天以上原则上应提供就诊医院的证明。
2、领导审批。个人请假一天的,有科(办)站负责人审批;请假两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含)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公休假在个人提出申请后,先由科(办)站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签署意见,再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准假。
3、假满销假。病、事、公休假满后,当事人应向单位领导、分管领导销假,以使单位和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保持连续性。
三、其它事项
1、经批准的请假报告送局党委办存档。
2、准休病、事、公休假的人员应妥然安排好本人职责范围内工作,单位领导应安排好同岗替代人员,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3、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公休假。公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最多2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本规定在2011年3月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