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六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意见
为保障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证战时和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向全区人民发放警报信号和人民群众能辨别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区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控制和掌握人防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组织全区防空警报试鸣;制订本区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区规划、电信、供电、广电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统一组织全区警报器和控制系统改装更新和升级,对已建警报设施迁移、拆除进行审批;督促、检查、指导各镇人防主管部门及设置人防警报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各镇人防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全区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警报网点建设;掌握人防警报设施的布局和技术状况,管理人防警报设施,负责督促、检查设点单位对人防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适时组织警报设备的维修;对已建警报设施的迁移、拆除进行调查和论证,并将意见报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批准后的人防警报设施安装、迁移、拆除等任务;负责与设点单位签订对警报设施的管理协议;对所辖区域内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设点单位负责对警报器进行维护与管理,确保警报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其主要职责是:指定专人对警报器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根据要求建立维护与管理制度;做好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配合所在区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防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试鸣、迁移、拆除等工作;向所在镇人防主管部门报告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二、规范人防警报发放
(一)人防警报信号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命令发放。
(二)每年试鸣防空警报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日期发放,并提前五天发布公告。所有设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试鸣。
(三)防空警报信号的音响规定与时限:
1.预备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循环180秒;
2.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 180秒;
3.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音响信号,不得与防空警报信号类似或混同。通信、广电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
三、加强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
(一)人防警报设施必须按统一规划的布局进行建设。建设警报网所需的专用线路和频率,各镇、开发区及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给予保障。
(二)人防警报设施、设备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质量。
(三)人防警报设施维护质量标准,按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通信设备维护管理标准》执行。
(四)安装人防通信和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费由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五)人防警报设备设施为国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进行易地重建,拆迁和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承担。
四、严格奖惩措施
(一)对在完成本意见的各项任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考核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履行保护人防警报设施的义务,享有接收人防警报信号的权利。对有违反行为的,应予以制止或举报。
(三)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