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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拆迁服务费等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03/2011-0005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住建发〔2011〕66号\武拆指发〔2011〕26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11-06-20 发布日期: 2011-07-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调整拆迁服务费等标准 "武进区住建局

相关阅读:

关于调整拆迁服务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住建发〔2011〕66号\武拆指发〔2011〕26号
 

常州市武进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
常 州 市 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拆指发[2011]26号

武住建发[2011]66号

关于调整拆迁服务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适应目前全区的拆迁形势,有利于推进拆迁、规范拆迁,进一步调动拆迁服务企业和广大拆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经调查论证,参照周边市县的一些做法,并报请区政府批准,现同意调整拆迁安置服务费等经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迁服务费标准调整
  评估服务费:集体土地上民房每平方米6元;集体土地上企业每平方米4元;国有土地上住宅(含营业用房)前期调查、预评估每平方米5元,正式评估每平方米10元(前期预评估和正式评估为同一评估公司的,每平方米13元);国有土地上企业前期调查、预评估每平方米3元,正式评估每平方米5元(前期预评估和正式评估为同一评估公司的,每平方米6元)。
  拆迁安置服务费:集体土地上民房每平方米15元,企业每平方米11元。
  审计服务费:每平方米2元。
  二、国有土地上征收服务费标准
  国有土地上住宅(含营业用房)每平方米50元,企业每平方米18元(企业最高不超过补偿金额的0.5%)。
  三、属地拆迁安置工作经费调整为:国有土地上住宅(含营业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集体土地上民房每平方米10元,企业统一为每平方米8元。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住宅(含营业用房)每平方米10元,企业每平方米3元。
  四、上述调整后的拆迁服务费、拆迁安置工作经费和国有土地征收服务费为最高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列入拆迁项目成本。拆迁安置工作经费原则上用于拆迁第一线,各镇、开发区可结合各自实际,适当奖励拆迁安置一线的工作人员。
  五、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调整  拆迁  费用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  2011年6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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