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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住建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03/2011-00034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住建发〔2011〕29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11-03-18 发布日期: 2011-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武进区住建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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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住建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武住建发〔2011〕29号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武住建发[2011]29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住建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财务制度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武进区住建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保障工作需要的基础上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并执行各单位部门预算。
  第三条  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第四条  局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领导主管单位财务工作,并按分级审批制度规定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工作。重大的财务支出事项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级审批权限为日常经费开支单项50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行政一把手领导负责审批,单项5000—10000元的报局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单项10000元以上的由局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第七条  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加强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财务部门内部要认真落实会计岗位不相容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检查等)。
  第八条  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密内部牵制手续,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支出凭证的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手续要齐全。
  第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只能由出纳人员管理,并由出纳人员开具;印鉴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别管理,凡经济往来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一般采取转账结算方式,特殊情况由本单位一把手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人员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管,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大额财务收支、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重要事项,事前必须向纪检监察人员通报,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加强票据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保管和缴验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保证票据和款项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一切收入必须全部足额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类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事项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再办理,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报领导审批;重要、大额的财务支出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财务主管对其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再报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重要财务支出决策事项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各事业单位需同时上报住建局领导审批。重要财务支出决策事项的具体项目包括:单件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出借、出租情况,一次性发生的大额财务支出事项、捐赠事项、重要支出情况,奖金福利分配和发放情况。

第三章     重点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招待费用的管理。明确执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支出,因工作需要招待的人员,承办科室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填写“来客就餐接待单”(包括接待事由、就餐地点、就餐时间、标准、陪客人数、经办人等),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发放奖金福利。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销。加强车辆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派车核准制度,按照里程油耗进行考核,单位职工因私用车经批准需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并专人保管,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四章      账户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必须报经区财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按照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定期开展财务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账,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资产的管理,出租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租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账款,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报损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银行存款按月核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一律不能为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和借款,确保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严禁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单位报销各种费用,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具体实施由住建局财务审计科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系统以前所制订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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