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武住建发[2011]27号
关于印发区住建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节约固定资产使用费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 管理 规定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武进区住建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节约固定资产使用费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凡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类房屋及建筑物、办公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按照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配置。 第三条 各单位添置办公设备,需事前提出申请,按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调剂或配置。 第四条 房屋建筑物建造或购置,由局领导集中研究决定,按照相关的报批手续立项,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外单位赞助、赠予的属于固定资产范围设备、用品,应取得相关的凭据按照相关的财会制度要求入账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办公室扎口管理,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并建立相应台账。办公室进行登记造册,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赢、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出、变卖,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并及时报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经批准同意外借的须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如需收取使用费和租金的,应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损坏的需酌情赔偿。 第九条 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因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遗失的,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