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武住建发[2011]17号
关于调整武进区建设工程造价中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建设工程造价中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常建〔2011〕34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区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税金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税率标准 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湖塘镇由原来的3.445%调整为3.477%,其它镇区由原来的3.381%调整为3.413%,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二、适用范围 凡在武进区范围内承接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房屋修缮、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均按此综合税率计取税金,列入工程造价。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凡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按上述办法计取税金,已结算完毕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调整 税率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