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各镇(开发区)、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1号)的规定,现对我区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武进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
我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20日
主题词:调整 最低工资 标准 通知
抄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