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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90/2011-00012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科发〔2011〕21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产生日期: 2011-07-21 发布日期: 2011-07-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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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科发〔2011〕21号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发[2011]2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科技科、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经贸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壮大区域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引领与产业集聚总体水平,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武进区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建设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创新平台,培育区域性农业支柱产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区政府《关于加快全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意见》(武政发【201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的一种新模式,是农业科技集成的载体和信息的辐射源,是市场与农户之间的桥梁,也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园区的引导与示范,对加快现代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业高科技产业培育、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园区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园区的认定考核由区科技局负责,并具体负责组织园区的申报、评审、检查、考核、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管理工作提供咨询。

  第六条 各镇、开发区负责指导本地区园区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园区管理机构;成立园区专家组,为园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对象为企业化运作的园区投资建设主体或具有一定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经过两年以上建设,已达到一定规模,并与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推广专业人员;

  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区域相对集中,产业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运行机制新,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原则上每一个镇、开发区申报一个园区;

  4、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凡符合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条件的,由园区建设主体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镇、开发区同意后报区科技局。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常州市武进区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书》;

  2、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3、相关附件材料(如工商和税务登记证明、产学研合作协议、园区重点农业科技企业简介、科技人员队伍状况等)。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评审。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结果,区科技局择优授予“常州市武进区现代农业科技园”称号,发文认定并启动建设。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园区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园区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经镇、开发区审核后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四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对建设较好的予以表彰,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撤消“常州市武进区现代农业科技园”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镇、开发区应加强对园区的领导和管理,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区农业科技经费优先支持园区建设及承担的农业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在申请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过程中,申请单位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申请。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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