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财政分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通知》(苏民助[2010]23号、苏财社[2010]230号)和《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常政发[2010]181号)文件精神,为缓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发放第一季度一次性物价补贴,经费指标见附表,所需经费由区、镇(开发区、街道)财政各承担5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2011年五月20日前。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季100元。边缘困难家庭每户每季100元。
三、发放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该项经费指标列“2080899其它优抚支出”。
2、城乡低保对象:是指一季度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该项经费指标按农村和城市分别列“2081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8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农村五保对象:包括集中供养对象、分散供养对象。该项经费指标列“2081801五保供养”。
4、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该项经费指标列“2081899其它农村社会救济支出”。
5、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该项经费指标列“2081899其它农村社会救济支出”。
该经费下达后,各镇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通过原保障金支付渠道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各地要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结合本地实际,做细做实物价补贴发放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保障 经费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各镇财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