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工会
武教工〔2011〕21号
关于发放教育系统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教育系统各级劳动模范作为教师队伍中的杰出代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7号)及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0)1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弘扬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精神,关心关爱劳模,共建幸福和谐武进,现结合本系统实际,对发放教育系统劳模荣誉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对象
1、本系统已退休的各级劳模。
2、同级别的各级先进教育工作者,须由本人提供当时受表彰的文件,经区人社局审定,亦可享受荣誉津贴。(已办理者除外)
二、 各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模每月80元;市、厅级劳模每月60元;区劳模每月50元。
三、 荣誉津贴发放要求
1、发放荣誉津贴从2010年1月1日计算发放。
2、已通过补充养老保险发放劳模荣誉津贴的学校,应按本通知荣誉津贴标准补足。
3、对目前在岗等未退休劳模,各校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使他们能退休后享受到荣誉津贴。
4、 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模,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模荣
誉津贴。
5、 今后新增劳模及劳模晋级均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发放荣
6、 按照区政府办公室(2010)153号通知精神,该项经费
在学校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
7、各校接通知后,即刻办理,并于10月底结束。各校须将办理结果于10月30日前向区教育工会汇报,上交《劳模荣誉性津贴(补充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常 州 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1年9月27日
主题词:教育系统 劳动模范 荣誉津贴 发放 通知
录入:王丽华 校对:奚志刚 网发学校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