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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82/2011-00148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文件编号: 武教职〔2011〕4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11-06-29 发布日期: 2011-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常州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对各中小学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提出规范要求。

相关阅读:

关于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武教职〔2011〕4号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文件
武教职[2011]4号

关于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暑假已到,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给广大中小学生创设一个和谐、快乐的假期生活,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常州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特对各中小学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提出如下要求: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不得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所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做到:1.规范内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和内容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办学项目,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以文化课学科教学、补习、复习、提高、应考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2.规范场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教育培训活动条件的办学场所,不得租借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用于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课学科补习班,不得与中小学合作举办此类学科补习班。3.规范师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聘用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无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或参与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学科补习班等有偿教学活动。
  二、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严禁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此类文化课学科培训班,严禁中小学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培训班。凡已举办或即将举办的,一律停办,所收费用退还给学生。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到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或参与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学科培训班等有偿教学活动;不得为非学历教育教育机构散发招生简章、宣传发动招生、代收学费、诱导学生到培训班学习等;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辅导。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教师,将在年度考核、职务评审、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直至解聘。
  三、为切实维护各项规定的严肃性,维护中小学生的利益和身心健康,规范办学行为,我局暑期将联合相关部门,对社会办学机构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对查实违反规定的学校(单位)和在职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屡次违反、整改不力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依法予以处理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1年6月29日

 


主题词:社会机构   办学   规范    通知                     
抄  报:常州市教育局                                        
抄  送:区公安局、工商局、民政局                            
录入:朱溪源    校对:朱溪源         网发学校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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