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1〕118号
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全区城市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有序、快速、平稳推进全区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常建〔2011〕226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执行省、市现行最新文件和标准。现行相关文件为《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1〕111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常建规〔2011〕1号)、《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常建〔2011〕226号)等。今后以上文件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2.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
3.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各镇(开发区、街道)范围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区位划分、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工业仓储用地用房等基准价格,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参照常建〔2011〕226号文的标准拟定,按规定程序报批核准后执行。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武进中心城区被拆迁企业货币化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07〕7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前已启动实施的拆迁项目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附件:1.
2.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收△ 补偿△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