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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1-00143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1〕11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1-11-28 发布日期: 2011-12-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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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1〕114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1〕114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武进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农村水环境,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2号)文件规定,结合武进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区域范围内且纳入区规划的镇村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绩效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四条 农村河道清淤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建管并重,长期坚持”的原则,依工程的轻重缓急实施。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由水利、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水利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农村河道总体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建设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参与项目绩效评估。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村河道建设资金筹集、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监督审查和绩效评估,并参与项目考核验收。

  第六条 农村河道清淤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为实施主体,实行区域包干。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武进区农村河道清淤工程。

  第二章 前期管理工作

  第八条 前期工作包括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农村河道整治须按照各镇(开发区、街道)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结合镇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及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针对河道存在的问题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整治。

  第九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在每年8月底前,由镇(开发区、街道)提出申请,将下一年度的清淤疏浚计划行文报区水利局,由区水利局核定后下达年度清淤疏浚计划。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河道,当年将不予补助。

  第十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工程内容组织实施,未经区水利局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和更改工程内容。工程开工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河道测量。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清淤应编制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整治标准、要求及淤泥弃置方式,同时应确保河道边坡稳定。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乡村级河道疏浚整治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公示制、项目合同制、项目监理制、农民义务监督员监督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制。

  1.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河道等级和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法人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建,在项目开工前报区水利局审批。

  2.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投标有形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各镇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各镇项目法人组织招投标或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参加议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

  3.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中标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可将项目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增列为第三方,参与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协助处理施工中有关地方矛盾。

  4.实行项目监理制。镇村级河道实行项目监理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村庄河塘必须由项目所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指派代表参与全过程监督,做好工作日志,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5.实行项目公示制。在项目开工前,各镇项目法人要将河道疏浚项目名称、工程标准、资金筹集、实施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内容在项目所在地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实行农民义务监督员监督制。各镇(开发区、街道)要与工程所在地群众密切协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选派2-3名本村责任性强、思想觉悟高的村干部、老党员或人大代表作为该村组的义务监督员,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河道清淤项目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镇项目法人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河道清淤工程资金来源主要是由省、市、区、镇共同筹集。区级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包括排水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农村河道沿线坡面水土保持、小型水工建筑物维修改造补助等。农村河道清淤项目管理费由区在区级以上的补助经费中统一提取后下达,各地不得再从区级以上补助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等,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自行安排。

  第十五条 资金筹集。农村河道疏浚是公益性工程,责任主体是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河道疏浚工程的所需经费。区对农村河道疏浚工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镇村级河道疏浚工程,按标准疏浚整治完成并通过上级验收合格后,按审计后的疏浚土方量区级以上(含区级,下同)补助3.0元/立方米。

  2.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村庄河塘整治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定河塘水面面积,按标准疏浚整治完成并经上级验收合格后,按审计后的河塘水面积补助800元/亩。

  3.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将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年度疏浚整治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疏浚整治质量和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验收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镇(开发区、街道)按一、二、三等奖进行评定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区级以上补助资金拨付实行镇财政报账制,河道疏浚施工合同以及区水利局、财政局对工程量完成情况审核意见是镇财政报账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资金应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同时要求各镇(开发区、街道)在工程建设中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区财政、水利、监察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河道清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缓或停止下拨补助资金:

  1.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调整年度计划的;

  2.未按本暂行办法建立资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的;

  3.工程未实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各镇项目法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按时提供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农村河道管护实行分级考核制。各镇(开发区、街道)应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区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河道长效管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08〕80号)要求,加强对农村河道长效管护考核。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条件:全面完成年度实施计划中确定农村河道疏浚任务,工程标准质量达到规定要求,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验收机构及程序

  1.验收单位:区财政局和区水利局联合组成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区级验收组,各镇成立由镇党政领导、水利、财政及所在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组成的镇级验收组。

  2.验收程序: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河道清淤工程验收分镇(开发区、街道)自验、区级验收和上级抽验三个步骤。要求各镇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自验,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区申报验收。区验收组在每年的5月中旬对各项目镇逐村逐条进行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后,由区统一组织申请上级验收。上级验收时农村河道抽查不少于1/3土方量或不少于1/3河道数量。

  第二十三条 验收标准及要求。

  所有的农村河道按照“两清一建”的要求疏浚整治,即清除淤泥、拆除坝埂、疏通水系、改善水质,恢复河道引排能力,达到引得进、排得出;清理垃圾、清除杂物、整理河坡、改善环境;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长效管理经费,明确责任、巩固成果。

  第二十四条 验收方式

  第一阶段为河道抽测阶段。区会同监理单位对各镇申验的河道进行实地抽测。

  第二阶段为综合验收阶段。验收组主要通过听取各镇关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汇报,查阅竣工资料,检查财务帐册,实地考察,征求河道长效管理员及人民群众的意见,综合评价等六个环节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组在验收时将按《武进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验收考核办法》对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打分量化(见附件2),综合评价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项目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再下达区级以上的工程补助经费。此次工程验收考核情况将作为本年度水利建设先进镇考核评比及水利建设工作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验收资料

  (1)项目报批及批复文件;(2)组建项目法人报批及批复文件;(3)项目招投标资料;(4)相关合同文本;(5)项目公示资料;(6)农村河道平面布置图;(7)施工前、后河道断面图;(8)隐蔽工程签证及土方计算表;(9)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或照片;(10)监理资料;(11)筹资凭证;(12)报帐凭证;(13)自验资料(包括自验小结、验收意见等);(14)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15)长效管护责任合同。以上资料要全部装订成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技术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度,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制”,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群众来电、来访认真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扣减以后年度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文件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2.

 

  主题词:河道疏浚△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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