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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企业安全关闭规程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1-0011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1)9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1-08-22 发布日期: 2011-08-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企业安全关闭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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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企业安全关闭规程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1)96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1〕96号
关于印发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企业安全关闭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企业安全关闭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企业安全关闭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拟关闭(含搬迁、转产,下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关闭,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关闭对象

  第二条  违法违规设立、证照不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产生异味无法治理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高能耗物耗、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产业政策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离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居住区等人口密集的敏感区域较近、安全间距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环保方面信访投诉较多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  市“环保再行动,生态再提升”方案,对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基本关停或搬迁到位。
  第六条  销售规模500万元以下及工业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关停、转产或兼并重组。

第三章  关闭准备要求

  第七条  化工企业在关闭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原、辅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的库存盘点和登记造册;
  (二)绘制厂区总平面图及地下隐蔽工程(含地下管线、埋地式储槽、阴沟等,下同)布置图;
  (三)编制关闭实施方案。 每一个拟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关闭实施方案,报镇(开发区、街道)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机构。镇(开发区、街道)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关闭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一律不得进行系统拆除等工作。
  (四)属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下简称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拆除,由区“化治办”报市“禁化武办”,经市“禁化武办”现场核实后报省“禁化武办”批准。
  (五)承担拆除化工生产设备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拆除资质,应与被拆除设备单位签订安全拆除设备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应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关闭基本要求

  第八条  环保防护措施:
  (一)企业在拆除设备前,必须将生产设备、管道、水真空泵、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吸收装置内积存的废水、残液进行分类收集装桶或收集至原有废水收集池内。
  (二)化工残渣、污水处理污泥、化工原料包装容器(袋)等均属危险固废,必须按特性分类收集。
  (三)污染物防治措施:
  1.严禁用水冲洗设备和生产场地,如确实需要,冲洗水必须进入污水收集池。
  2.拆除的设备以及废水、残液收集桶、原料(成品)桶严禁露天存放,防止雨淋形成二次污染;废水收集池须采用遮盖措施,防止雨水进入。
  3.设置防晒、防流失、防渗透、防雨淋的危险固废临时堆放场(点)。
  4.所有废水、残液、危险固废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转移前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并做好委托处理、转移登记、交接台账,严禁随意排放或倾倒。
  第九条  安全拆除措施:
  (一)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作业前交底,作业人员还需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二)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三)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
  第十条  涉及特种设备报废或转移的,企业应报当地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或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省禁化武办批准的处置方案,在当地政府部门监督下处置监控化学品。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拟关闭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制定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实施关闭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库存产品、半成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环保、安监、交通等部门应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建档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关闭资料的整理建档,并一式两份,一份交区“化治办”备案。关闭资料包括:
  (一)关闭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镇“化治办”审核意见等;
  (二)厂区平面布置图及地下隐蔽工程布置图;生产装置拆除前后的现场图片等;
  (三)废旧设备、特种设备的处置去向,危险废物委托处理转移登记、交接台账以及环保部门的批准手续;
  (四)关闭的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保存生产装置被拆除前一年的生产记录和有关台账等原始资料。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安全关闭负责,做好关闭实施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应将地下隐蔽工程纳入整个安全关闭的处置范围,做到排查清楚,处置彻底,不留隐患。所有消防设施保证适用完好,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应急物资配备齐全,厂区内落实专人巡查值班,施工现场落实专人监护,严防化学品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切实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责任,严格按照化工专项整治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抓实干,扎实推进。对拟关闭的企业应逐厂告知、确认,并切实加强企业关闭期间的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区“化治办”应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限期关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严格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规范做好每一个关闭企业的资料建档工作,凡是现场危险废物未安全处置结束的,不得作为关闭到位的企业统计上报。
  第十八条  区环保、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各负其责,深入企业,帮助企业完善各类关闭实施方案,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关闭操作流程,确保关闭过程操作程序到位,安全处置规范彻底,不留隐患;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实施关闭,或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处置的,应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发改、经信、工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处置时不易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化工生产企业的关闭,各镇(开发区、街道)可结合实际,经征得区安监、环保等部门同意后,简化操作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区化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化工   整治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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