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1〕32号
关于规范全区集体工矿用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利益,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全区集体工矿用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集体工矿用地征收基本条件 申请办理集体工矿用地征收手续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2.原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合法、补偿到位; 3.宗地内建筑有产权证并且容积率超过0.5; 4.具有企业上市、资产重组、与央企合作等需求; 5.2010年以来年租金足额缴纳到位。 二、规范集体工矿用地征收程序 1.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宗地所涉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 3.区规划部门与国土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4.区节约用地依法管地领导小组定期会办; 5.会办审核同意后,区国土部门按照现行集体土地拆迁标准确定征收补偿金额,由原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达成对下补偿分配方案并经镇(开发区)同意后,区国土部门负责组织材料上报征收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严格集体工矿用地征收收益分配 1.征收批文下达后,区国土部门将补偿分配方案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2.由区国土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出让程序评估后确定出让价格,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3.土地使用权人按出让合同全额缴纳出让金后,区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结算分成办法与各镇(开发区)进行结算。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 征收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